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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全港打擊非法勞工 拘捕50人

2025-10-18
来源:香港商報網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10月10日至昨日(16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銀翼行動」、「滙力行動」,聯同勞工處進行的「彩虹行動」以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等。行動中共拘捕41名懷疑非法勞工、8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一名協助及教唆者。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調查人員搜查多個目標地點,包括建築地盤、裝修中單位及餐廳等,共拘捕41名懷疑非法勞工、8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一名協助及教唆者。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11男30女,年齡介乎24至58歲。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一名男子涉嫌行使及管有他人身份證。

    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3男5女,年齡介乎32至62歲。被捕的協助及教唆者為一名62歲女子。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在執法的同時,入境處職員亦安排宣傳車及派員於新入伙的住宅屋苑,向住戶及物業管理人員派發「切勿聘用非法員工」的宣傳單張,呼籲切勿聘用非法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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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處職員於屋苑派發「切勿聘用非法員工」的宣傳單張。政府新聞處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另外,輸入勞工獲准以僱傭身份來港後,必須按「標準僱傭合約」所訂明直接受僱於合約中指定的同一僱主,並擔任合約中指定的職位及在指定的地點工作,而且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轉換僱主、職位或工作地點(「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工作地點除外)。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2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頂圖: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政府新聞處

[责任编辑: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