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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洗黑錢1005萬元 被告罪成判囚75個月

2025-10-24
来源:香港商報網

    警方表示,一名犯案時22歲的本地男子昨日(2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75個月。

    警方於2022年1至2月接獲3名本地市民報案,他們分別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收到騙徒假冒內地官員的電話,騙徒作出虛假陳述指他們的資料被盜用,並涉及詐騙或「洗黑錢」案件,指示受害人交出銀行戶口的資料或將款項存進不同的指定銀行戶口,以證明清白。受害人不虞有詐,遂向騙徒交出自己銀行戶口資料,其後發現戶口中的金錢被人以轉賬形式存入被告的兩個銀行戶口,涉及款項共73.9萬元,受害人發現受騙後報警求助。

    警方經深入調查後,於2023年8月7日在黃大仙區拘捕該名當時23歲的本地男子。調查相信,該名被捕人以兩個銀行戶口於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間清洗約1005萬元犯罪得益。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警方2023年11月28日及2024年3月4日分別落案起訴他一項「洗黑錢」罪,合共兩項控罪。

    案件於區域法院提堂,該名男子否認兩項控罪,案件在本年7月14至15日進行審訊,經審訊後被告人在9月26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案件昨日於區域法院判刑。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申請,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加重百分之三十三的刑期,合共被判處監禁75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記者 區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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