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反恐條例》案件、2020年初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爆炸案,8名男女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企圖製造炸彈」等罪,其中3人早前經審訊被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案件今日(27日)在高院判刑。首被告何卓為判監18年,另兩被告李嘉濱、張家俊則判監16年8個月。另外,何卓為違反緩刑令,需執行早前判處的6天監禁,刑期和本案分期執行。
高院法官陳仲衡指,本案嚴重性已達最高量刑,並無減刑理由。3人「食髓知味、變本加厲」,3次爆炸案件一次比一次嚴重,目的是「向社會宣戰」,又指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的炸藥「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目標指向附近的警員,亦罔顧途人傷亡,反映被告「視人命如草芥」。官指,3人毫無悔意或悔意流於表面,更生無從說起,量刑須有阻嚇力,以反映法庭對此類罪行的厭惡。
本案涉及8名男女,其中7名被告被控串謀參與涉及明愛醫院、港鐵羅湖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爆炸品案,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7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3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5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