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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油尖打擊賣淫活動 拘捕30名男女包括嫖客

2025-10-27
来源:香港商報網

    警方聯同入境處在本月連續23日打擊街頭賣淫,在油尖區內賣淫黑點掃蕩流鶯,並搗破賣淫集團操控的「鳳樓」,行動拘捕30名男女,包括兩名嫖客;警方強調將持續採取執法行動,在不同層面打擊賣淫集團,以及賣淫活動和流鶯所衍生的社區問題。

    油尖警區特別職務隊第1隊李穎曦督察今日(27日)表示,留意到油尖警區內有俗稱「企街」的街頭賣淫持續活躍,對市民構成滋擾。探員根據線報和深入調查後,在本月5至27日聯同入境處進行代號「烽火」行動。

    行動中打擊油麻地多個街頭賣淫黑點,包括俗稱「沙圈」的砵蘭街和碧街交界、油麻地地鐵站外、廟街及上海街,並派員「放蛇」搗破多個賣淫場所,合共拘捕28名本地及持內地雙程證的性工作者(21至57歲),涉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及「違反逗留條件」。此外拘捕2名男性嫖客(62至70歲),涉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部分被捕人士已被檢控,其餘交由入境處跟進調查。

    警方留意到有有部分街頭性工作者涉及賣淫集團背後操縱,集團成員招攬內地女子,以指定劏房提供賣淫服務,並以「一樓一鳳」形式運作,向性工作者提供賣淫工具,包括一次性的浴巾、潤滑劑、 避孕套等,每次的交易後會向性工作者收取六成佣金。

    警方重申,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3條和第145條,任何人身為業主或處所的租客,佔用人或掌管人,准許或容許處所全部或部分面積用作賣淫用途,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

    此外,警方指出嫖娼除引伸潛在的健康風險,亦有機會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其他人,或因不道德目的唆使其他人而在公眾地方遊蕩,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記者 區天海)

頂圖:油尖警區特別職務隊第1隊李穎曦督察(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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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