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承建商及其工程分判商因以危險方式進行拆卸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昨日(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19萬元。
個案涉及2023年11月8日荃灣一幢村屋在拆卸期間發生的致命事故。一名工人被發現倒臥於地下樓層,下半身埋於瓦礫之下,其後不治。
屋宇署調查發現,該村屋一樓樓板部分坍塌,在拆卸前,該樓板底部並未設置臨時支撐措施,而連接樓板與結構牆的鋼筋已被剪斷,工程進行的方式導致有人傷亡,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屋宇署遂於2024年對該承建商及其工程分判商提出檢控。他們昨日被定罪,分別被判罰款10萬元及9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30日)表示,承建商在工程展開前必須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確保地盤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的規定,與相關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進行或授權或准許該等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