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以及8名認罪被告涉及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日(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判刑。法庭裁定本案屬於香港國安法訂明的「罪行重大」,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其餘8名被告分別判囚6年3個月至10年不等。
香港國安法第29條的處罰條文訂明:「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認為立法原意是,假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涉及外國實體,一般會被視為較嚴重,理應判處更嚴厲的刑罰。
法庭考慮了犯案手法、持續時間、預謀程度、請求制裁的目標對象,以及對國家和特區造成的實際影響等10項因素,認定本案涉及精心策劃的預謀,並觸及海內外受眾,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對中港官員採取制裁措施。
為了界定本案是否屬於「罪行重大」,法庭考慮了眾多因素,包括包括犯案時的社會氣氛、所採用的手法、行為持續時間、罪行規模、是否有預謀、是否涉及武力或威脅、涉案人數、請求制裁的對象及其潛在影響、是否實際導致外國實施制裁,以及罪行對香港特區及中國造成的實際或潛在影響。經審視相關證據後,法庭認為有關罪行確屬「罪行重大」,刑期不應少於10年。
就第一項控罪,即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法庭表示,鑑於該等受抨擊的文章以實體版及在網上平台發布,還有文章的數量、參與發布文章的各方人數,以及罪行持續的時間,法庭經評估後裁定有關的串謀屬於最嚴重的級別。因此,法庭就此控罪對黎智英採納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對各公司被告則採納4500港元罰款作為量刑起點。
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即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庭表示,有關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的,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此外,第三項控罪中各方的活動在香港境內和境外進行。法庭指出,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上述措施。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中的每項串謀,法庭採納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對各公司被告,法庭則採納300萬港元罰款作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針對黎智英的判刑,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此將其量刑起點提高。就第一項控罪,在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增加2個月,初步定出監禁23個月的暫定刑罰;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在原本15年的量刑起點上增加3年,初步定出監禁18 年的暫定刑罰。
在考慮過黎智英的求情後,法庭接納其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加起來,會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為艱難。法庭對量刑作出扣減,第一項控罪的刑期扣減1個月,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分別扣減1年。
法庭考慮了黎智英所干犯的嚴重和重大犯罪行為,還有總刑期的原則,法庭信納其在本案的總刑期應為20年的監禁。故法庭下令:就第一項控罪所判處的刑期,當中的一年與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就第二項控罪所判處的刑期,當中的兩年與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第一、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刑期的其餘部分則同期執行。
此外,法庭表示,黎智英正就其早前涉及的欺詐案(DCCC349/2021)服刑5年9個月。然而,法庭留意到該控罪與本案的控罪性質完全不同,兩案亦沒有關連。故此,在考慮過總刑期的原則後,法庭進一步下令,就本案所判處的刑期,當中的18年須與其欺詐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對於三間公司被告,法庭表示看不到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足以將公司被告的刑罰減低。故各公司被告就第一項控罪被判罰款4500港元,就第二項控罪被判罰款3000000港元,總罰款為3004500港元。
關於5名出庭作供的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李宇軒),法庭裁定他們每位均是誠實的證人,信納其證供對於黎智英和各公司被告的定罪起了重要的作用,適用香港國安法第33(3)條給予從輕、減輕處罰,判處一個較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但強調各人不屬於「超級告密者」的類別。
關於陳梓華,法庭裁定其證供對於黎智英第三項控罪被定罪非常關鍵,尤其是當中提到台灣的會面並將黎智英與李宇軒及劉祖廸聯繫起來。法庭也留意到陳梓華在英國出生和受教育,他對於返回英國可能有些疑慮,尤其是某些同謀人士仍然於當地在逃。因此,鑑於各項的求情因素,法庭給予他的總刑期扣減是8年9個月,最終判囚6年3個月。
關於張劍虹,法庭接納他在2020年曾一次性捐款約500萬港元予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其後,他定期和自願地參與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和其他慈善機構的活動。他也曾作出其他慈善捐贈,捐款總額為180萬港元至190萬港元。故此,法庭裁定他具有正面良好的品格,連同其他的求情因素,法庭給予他的總刑期扣減是8年3個月,最終判囚6年9個月。
關於陳沛敏,法庭看到她對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曾作出貢獻,這是一個可顯示她具有正面良好品格的考慮因素,連同其他的求情因素,法庭給予她的總刑期扣減是8年,最終判囚7年。
關於李宇軒,法庭接納他在2021年3月22日回港後與執法當局充分合作。他從內部人士的角度,就「重光團隊」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工作和活動提供了詳盡和重要的證供。法庭給予他的總刑期扣減是7年9個月,最終判囚7年3個月。
關於楊清奇,由於他及時認罪和協助控方,法庭給予他7年6個月的刑期扣減。另外,考慮到他的家庭狀況,基於人道理由,法庭額外扣減3個月,因此他獲得的總刑期扣減是7年9個月,最終判囚7年3個月。
至於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法庭表示,由於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因而僅獲及時認罪慣常可得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刑期獲減至10年。法庭指出這已是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