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銷售監管局)今日(29日)成功檢控一個一手住宅發展項目的賣方違反《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條例》)。該賣方涉及的11項控罪為沒有在擁有人與另一人就發展項目的指明住宅物業訂立臨時買賣合約之後的24小時之內,記入支付條款,即售價的折扣,及就該項購買而連帶提供的財務優惠或利益到發展項目的成交紀錄冊內。賣方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上述控罪,被法庭定罪,共被判罰款770000元。有關發展項目位於九龍長沙灣。
銷售監管局發言人表示,根據以上案例,銷售監管局提醒賣方,如賣方在出售一手住宅物業時參與及促成給予買家佣金回贈的安排,該等回贈金額應被視為因購買有關物業而連帶獲得的財務優惠或利益,而須在成交紀錄冊中列出。
發言人指出,銷售監管局一向以三管齊下的方式執行《條例》,即加強檢視、巡查及搜集檢控所須證據;持續改善業界對《條例》的遵從情況;以及加深公眾對《條例》的認知。銷售監管局如發現有涉嫌違例的情況,會嚴肅處理,並進行調查,以提高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保障買家的利益,以及為賣方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