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32

法官下廚:神邏輯背后的權力奇葩

2014-04-28
来源:香港商报

  近年來,官場「雷語」層出不窮,大有「一山更比一山高」之感。4月2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說「庭長必須會做飯炒菜,甚至應納入考核」的一段話在微博等網絡空間引發熱議,法官、律師以及法律學者等法律專業人士都對這項考核表示匪夷所思,甚至有人認為「庭長炒菜只是玩笑,不可能實行」。

  可在張立勇院長看來,這非但不是說笑話,而是有著一套言之鑿鑿的道理在:「中午飯吃不好,下午工作就不可能干好;中午飯吃不好,大家就不會堅守崗位;如果恰好當事人請客,可能就出去吃人家的了,這事關法院形象,還有腐敗之嫌,都是隱患」。這番說辭貌似冠冕堂皇,可真能經得住推敲?

  原來自己會做飯就可以拒絕吃請、杜絕腐敗,那看來接受性賄賂的官員都是單身未婚的,房叔房嬸原來都是買不起房才動貪念的,為了預防腐敗,以后擔任官員都得將結婚買房作為必備條件……按此邏輯推下去,官員恐怕要具備一切物質條件和技能才行。但事實與此邏輯大相徑庭,且看近期遭中紀委連續曝光的官員違法亂紀案件,那些貪官們車、房、媳婦一樣不缺,不妨礙他們繼續收受他人的車、房和性賄賂。雖然中紀委并未透露這些貪官的廚藝狀况,但想來多少還是會一點的。

  「神邏輯」違背常識更違法

  司法要追求專業主義是世界各國司法界達成共識的主流意見。所謂司法專業主義,即行使司法權的法官應該受到良好的專業訓練,具有精湛的法律思維和法律分析能力,以及運用法律回應社會需求的能力。可見法官的專業能力核心在於適用法律裁決案件,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不可能將會做飯作為考核法官專業能力的一項標準。

  即使回到中國的語境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23條有關法官考核的規定,「對法官的考核內容包括:審判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審判業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和審判作風。重點考核審判工作實績。」法官無論是考核內容還是任職條件,都沒有「會做飯」這一個條件,張院長若真將「會做飯」納入法官考核顯然是對相關法律的公然違背。

  吃喝拉撒這類人生大事,本應交給市場、家庭內部解決,卻讓組織插手,動用到公權力,觀念和行為都是在開歷史的倒車。庭長會不會做飯完全是個人私事,私權領域不可侵犯,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連司法權力執行者自身的私權都無法保障,如何能相信他們能夠憑藉獨立而專業的裁判,維護民眾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但願這缺乏法律常識的神邏輯背后沒有專制邏輯的存在。

  上行下效:司法去行政化之難

  作為河南高院院長的張立勇是在調研中說出這話的,按照相關法律,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本應只是一種業務指導關系,而非行政從屬關系。這種業務指導是通過二審、復核、復議等司法程序實現的。除了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釋權力外,其他上級法院關於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批覆和解釋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由是觀之,張院長的這番話至多只能被視為建議而非命令,不具有強制力,令人唏噓的是,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積極貫徹落實指示,有的基層法院更是提出,庭長一個月學不會做飯就要調離崗位。這「上行下效」的積極性讓人頗疑慮基層法院的司法獨立性。

  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種獨立不僅意味著法院判案必須獨立於各地方政府和部門的利益,更意味著上級法院不得干涉下級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及法院內部法官嚴守專業素養依法獨立審理案件不受院庭長干涉。

  但在中國法院系統中「官大一級壓死人」的官本位的文化依然濃厚,法院院長發表講話,副院長、庭長等就要談學習講話的體會,下級的院長也要人人附和,這本質上是一種特別行政化甚至超行政化的做法,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進行觀念和體制上的改造。一省高院院長,一方法律生態。

  因為高院院長的一句話,地方法院就把做飯作為考核指標,無疑是一朵名副其實的「權力奇葩」,其中折射出的基層司法生態難道還不值得思量和警惕嗎?

[责任编辑:鄭嬋娟]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