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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水污染,討個說法為何難?

2014-04-21
来源:香港商報 李鵬飛

  近日蘭州數位公民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對自來水苯污染超標事故進行民事賠償并公開道歉。而法院拒絕受理此案,理由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個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乍看似乎不無道理,但似存在著概念上偷梁換柱的嫌疑:這意味著法院以公益訴訟的定性將此案劃地為牢,值得質疑的是,此訴訟僅僅為公益訴訟麼?

  事實上,在此次水污染事故中,蘭州市民的人身與財產受到了直接損害,這意味著他們有著「直接利害關系人」身份。他們的起訴不但是公益訴訟,亦是侵權訴訟。按照民訴法對一般訴訟受理程序的規定,只要滿足「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條件,普通公民便享有與「機關、組織」平等的訴訟權利,必須得到法院的充分尊重和保護。

  公益維權舉步維艱

  近年來,因為法院認定「不符合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而被拒絕立案的中國個人環境訴訟比比皆是。現行環保法2011年啟動修改程序,三年以來草案四易其稿,對發起公益訴訟的適宜主體也數次改變措辭,但實質上并無太大變化,都是只允許行政部門和其下設準官方「民間團體」成為訴訟主體。民訴法對公益訴訟本身過於謹慎的立法態度,正是導致目前的環保法修改困境的根源。一方面立法層面對公民作為適宜訴訟主體引入公益訴訟一直遭遇無形阻力,另一方面卻是環境污染事件日益增多的同時環保公益案件的寥落稀少。

  《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在后面的法規中,無論是訴訟主體、涉案範圍,還是舉證責任,都并未將此條規定具象化,導致現實中的環保公益維權舉步維艱。所謂法治國家的核心要義,無非在於當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時,國家盡可能多地創造條件,讓公民能順利便捷地使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解決糾紛。通過公民親身參與訴訟、尋求法律正義的進程構建全民的法律公信力,此次蘭州自來水苯污染事件再次凸顯目前國內公益訴訟之困。

  如果法律只是為了設立而設立,不是為了維護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權利而設,法律只是一行行冰冷的文字。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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