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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議會尊嚴刻不容緩

2014-05-24
来源:香港商报 何子文

  振英投擲示威道具,被立法會主席曾鈺成驅逐離場,惟社民連主席梁國雄「賴死唔走」,曾鈺成最后宣布休會,成為立法會史上首次中斷的答問會。梁振英會后強烈譴責有議員近距離向他投擲物品,完全無視議會和官員的尊嚴,嚴重妨礙立法會運作,破壞綱紀及行政立法關系。立法會應當嚴肅處理有關議員的言行。

  事實上,議員公然向特首投擲物品,已經逾越了表達意見的範疇,隨時構成刑事襲擊罪,議員身份并非他們逃避法網的保護罩。值得社會關注的是,一些激進議員由無日無之的「拉布」,到擾亂議員、襲擊官員,行為不斷升級,已到了不得不處理的地步。但現時的《議事規則》并未能制裁他們,聽之任之令議會聲譽一落千丈。現在正是時候參考其他國家及地區的議會規定,制訂相應機制阻止部分議員繼續無法無天。

  借鏡英美澳議會規則

  少數激進議員日益有恃無恐,一個主要原因是目前立法會的《議事規則》有所不足,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在評定議員行為不檢后,只能夠命令議員離場,犯事議員在之后的會議可以繼續與會,難有阻嚇性,甚至如梁國雄之流更利用被逐出議會,提早收工。這顯然未能令議員有所收斂,反而助長他們的氣燄。反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議會,對於議員的行為操守都有嚴謹的制約,并賦予主席維持會議秩序的權力,值得本港借鏡。

  例如在美國,國會的議事規則就對議員發言作出嚴格規範,辱罵、諷刺或質疑他人的發言動機,均屬違規,亦不可打斷發言;又特別保障主席的權威,議員不可質疑主席的中立與誠信。過往多次有議員指主席不誠實(not hon-est)及不公義(not justice),又有人指主席自大、懦弱,均被評為違規。如有行為不檢,經三分二議員同意后,主席有權譴責及驅逐違規議員,或提出罰款。

  在英國,議事規則寫明須尊重主席權威,不可破壞會議進行。雖然沒具體列明禁止的行為,但罰則具阻嚇性。主席可命令違規議員離場,第一次被驅逐,議員5日內不可出席會議,第二次被驅逐,20日內不可參加會議,期間暫停支薪。

  又如澳洲議會,不容許帶有攻擊性的言語。主席會按詞語意思及使用時的情况,評估議員發言是否恰當。一旦被評為不恰當,議員必須收回用字,并要即場道歉。另外,議員發言時須用第三人稱,以示尊重,如直指其他議員或會上人士為「你」(you),即屬違規。這些規則在充分尊重議員的發言權下,也保障了議會的正常運作,維護了議會的尊嚴。一些反對派人士經常要高呼香港政制要效法外國的所謂「國際標準」,其實最應該學習的,正是外國議會對議員紀律、形象的重視,絕對不容許議會成為法外之地,為什麼香港卻不學習?

  是時候修訂規則

  事實上,現時立法會的《議事規則》主要是在回歸前的立法局制訂,當時一班「民主斗士」議員沒有及不敢以「拉布」等手法來妨礙議會,所以港英政府自然沒有必要制訂相應制約。但在回歸之后,這班「民主斗士」卻變了模樣,動輒「拉布」狙擊施政,將議會當作游樂場,《議事規則》自然應該與時俱進。

  基本法七十二條列明立法會主席的多項職權,包括:(一)主持會議;(二)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三)決定開會時間;(四)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五)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但現時在一小撮激進議員的干擾之下,卻嚴重影響會議進行,立法會主席自然有權有責去阻止。鑑於《議事規則》未有設定「剪布」及懲罰搗亂議員的機制,總不能每次都由主席援引《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去處理。因此,立法會是時候修訂《議事規則》,設立「剪布」機制,加強對違規議員的懲處,重整議會尊嚴,也是捍衛議會的尊嚴。

  何子文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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