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一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本报评论员
香港回归祖国近17年来,保持了长期繁荣稳定,这有赖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一国两制”的共同维护。《“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作出规定,是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处理这一对关系的核心,就是处理好中央的权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这些规定清晰地界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里,中央拥有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全面管治权。这也是主权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了主权国家的宪制责任和义务。基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并不限于通常体现主权的外交权、防务权,还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基本法的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对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等权力。
同时,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中的许多权力,如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自行实施出入境管理、根据中央授权依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以及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都是内地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没有的,不仅超过了一些联邦制国家的州所拥有的权力,有的甚至是主权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力。这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的信任和支持。但是,无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多么广泛,都没有改变香港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高度自治权并非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更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固有的权力,而是来源于中央授权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两者并行不悖,缺一不可。中央行使的是国家层面的权力,不干预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两种权力依法行使,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行。有些人认为中央对香港越少干预越好,甚至能不管就不管;还有的认为主权原则应该仅限于外交、国防等领域;有些甚至认为全面管治权是“全面接管香港”。这是对中央和特区关系的片面、错误解读,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
“一国两制”是全新的事业,既开启了香港的新纪元,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进这一伟大实践,必须处理好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只有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维护特别行政区制度健康运行,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香港繁荣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