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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受法律保護

2014-07-14
来源:香港商报
    中國古代雖然是男權社會,婦女需要「三從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為夫妻的離异同受家族觀念的支配,也為法律所限定,還受到情與理的約束。據《白居易集》記載,妻子給在田里耕種的丈夫送飯時,路上遇到飢餓的父親,便把飯菜送給父親吃。丈夫在田里等待得十分飢餓,非常憤怒,執意休妻,妻子不服,於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決時說:「按照婦女的德行標準,妻子理應順夫,然而報答父親恩情乃出於天性。所以,應先將飯給父親吃,丈夫在其后。由於孝親重於事夫,故丈夫終不可休妻。」
 
    由於古時候十分重視社會關系的穩定,離异總不被提倡,所以離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說:「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於境外」的條文。東漢的馮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評。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認為出妻的人沒有品行。至於一般農村,出妻的情形更為少見,這是受到經濟因素的限制,離婚使家內勞動力減少,再娶的負擔也很重。此外,名分觀念也有影響,在「夫妻義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輕言離婚。由此可知,琴瑟和鳴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現在婚姻的締結、維持上,也限制了離婚趨勢的發展。
[责任编辑:宋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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