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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應徹查

2014-07-25
来源:香港商报 何子文

   壹傳媒主席黎智英,日前被「壹傳媒股民」踢爆向反對派「泵水」4000多萬元,包括5名現任立法會議員。黎智英亦公開承認於2012年向民主黨涂謹申和公民黨毛孟靜各捐獻50萬元作選舉之用。不過,涂謹申和毛孟靜在選舉后從未申報有關的「政治獻金」,涉嫌違反選舉條例。涂毛前兩日均否認收過黎的捐款,毛孟靜更與黎智英劃清界線,稱「同黎智英唔熟」、「被抹黑」。各黨派要求立法會跟進事件,各界則要求廉政公署調查。

  漏報選舉開支須負刑責

  事實上,黎智英的捐款是用作立法會選舉,但涂毛卻沒有在選舉申報上列出有關捐款,很可能觸犯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廉政公署應主動調查事件,追查在選舉期間兩人有否收取這兩筆捐款,以保障選舉的公平公正。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中的每名候選人必須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列出該候選人在該項選舉中的選舉開支,和曾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况下收取的所有選舉捐贈。

  候選人如沒有按照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即屬犯罪,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5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條例又列明,候選人在收取某項捐贈為1000港元以上,便須向捐贈者發出收據及作申報,而候選人將捐贈用於當選以外的用途,又或於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關鍵程度的陳述,均屬在選舉中作舞弊行為,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廉署應主動調查

  毛孟靜回應時強調,自己沒有收過黎智英的捐款,不明白黎智英指曾捐款給她做選舉是什麼意思,認為記者應向黎智英查詢云云。另一名主角涂謹申更對傳媒避之則吉,連昨日與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會面也臨時「甩底」,只是透過短訊回覆,表示從來沒有收過黎智英的捐款,黎智英亦沒有透過他捐款給民主黨。然而,兩人的謊話卻被黎智英拆穿。黎在「黑金醜聞」被揭發后翌日,就在其網上節目中承認,網上流傳的文件屬實,自己曾向反對派捐款,當中更明確表示「在2012年向民主黨涂謹申、公民黨陳淑莊和毛孟靜各捐50萬,供選舉之用。」

  這說明毛孟靜、涂謹申是在睜着眼說謊。倘若如他兩人所說根本沒有收過黎智英一分錢,這即是說黎智英是誣陷兩人,要他們「食死貓」,這種說法怎可能成立?

  現在黎智英「實牙實齒」指向毛孟靜、涂謹申各捐款50萬元作立法會選舉之用。這筆捐款自然必須申報,但毛、涂兩人卻沒有申報,意味兩人很大可能干犯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且涉案金額不少,隨時要承擔刑責。所以,兩人至今死口不認收過有關捐款,正是由於一旦承認就等如招供認錯,隨時要遭受牢獄之災。

  然而,社會對立法會議員的操守有很高的要求,法律也對他們收受利益或選舉捐款有嚴格規管,現在毛、涂兩人不但公然說謊,更涉嫌違反舞弊條例,性質極為嚴重。為了保障本港選舉的公平公正,廉政公署應主動調查事件。

  何子文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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