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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收款不報 立會必須追究

2014-07-31
来源:香港商报 何子文

   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再被揭發於過去兩年秘密向反對派「泵水施肥」4000多萬元。不過,多名有份「分肥」的立法會議員都沒有按立法會條例作出申報,更多次於立法會會議為壹傳媒旗下報刊護航,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權謀私,及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監察立法會議員誠信關注組」成員日前到立法會門外示威,并高呼「黑金政治可恥,必須徹查到底」的口號。關注組召集人余智榮表示,部分有份「分肥」的議員辯稱代收捐款;部分議員又說沒收過,完全是一筆「糊涂帳」,涉事議員有必要向公眾解釋。為還其他沒有涉及收取捐款的反對派議員一個「清白」,立法會各黨派議員都應該支持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事件。

  「黑金醜聞」關系公眾利益

  事實上,這次被揭發出來的黎智英「黑金醜聞」卻令人膽顫心驚,這不僅是因為涉案的捐款多達4千萬元之多,更由於受款人遍及反對派政黨政客,前任及現任立法會議員,前特區政府二號人物,他們都掌有公權力。立法會議員擁有監察政府施政、審議撥款及法案權力;政務司司長更掌握政府的行政大權。現在卻揭發他們多年來持續收取單一金主的巨額政治捐款,而從來沒有申報,這不禁令人懷疑當中有否涉及權錢交易以及「收買」公職人員的情况。

  這些都并非杞人憂天,例如今年1月立法會在辯論《捍衛編輯采訪獨立自主》議案時,有收取捐款的梁家杰和李卓人就相繼為黎智英的壹傳媒「叫屈」,甚至向商界施壓要求落廣告。而過去立法會多次討論壹傳媒旗下報刊涉及淫穢等指控時,一眾有份收款的反對派政客都大力為黎智英保駕護航,當中是否「錢作怪」值得關注。而陳方安生的案情則更加嚴重,她是前高官及立法會議員,多年來卻儼如受到黎智英「豢養」,令人質疑有關捐款是否涉及「延后報酬」,事件關系到公眾利益和官員廉潔,理應嚴厲追究。

  根據現時可掌握到資料,收取黎智英金錢的反對派政黨政客,已經涉嫌觸犯了多條法例,例如黎智英直認向毛孟靜、涂謹申、陳淑莊提供選舉捐款,但有關人等卻沒有依法申報,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梁家杰、李卓人等人一邊收取黎智英捐款,一邊在立法會上為金主利益效勞,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觸犯利益冲突;陳方安生涉嫌收取「延后利益」更隨時觸犯行賄罪;至於梁國雄指捐款是他代收并轉交社民連,就當他說的是真確,也有利用個人身份收取捐款藉以逃稅避稅之嫌。

  有必要引用特權法調查

  同時,《議事規則》第八十三條及《個人利益登記指引》清楚表明,若議員一年內從單一來源收受總數超過議員年薪百分之五的利益、約五萬二千多元,或一次過收受價值超過一萬元實利,須於十四天內申報,若有議員違規,可由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以處分。這里寫得十分清楚,就是說議員在一年內收到超過五萬二千多元或一次過一萬元實利都必須申報,但多名立法會議員包括梁家杰、李卓人、梁國雄等都沒有根據《議事規則》申報收受捐款,全部都已經違規,可處以「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等罰則。面對這一連串的違規違法行為,雖然部分罪行執法部門正在調查,但立法會也應同步調查。

  立法會引用特權法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涉案人士至今仍然拒絕交代真相,黎智英除了在翌日簡單回應后再沒有交代事件,其他反對派政客不是避之則吉、就是狡辯卸責,部分人包括李卓人之流更乾脆一直潜水,令外界難以知悉真相,變相縱容「黑金政治」繼續橫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賦予香港立法會、其議員傳召官員及證人到按議事規則成立的委員會作證的大權。立法會引用特權法可以強制黎智英交出所有捐款的單據,可要求相關人士到立法會作證,涉案的反對派議員也要向社會各界交代,將所有證據暴露於陽光之下,讓市民看清楚整件「黑金醜聞」。

  何子文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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