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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香港反对派应尊重人大决定

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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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9月2日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在2日出版的《人民日报》评论版发表文章指出,如果香港反对派真心实意地想推动香港政制发展,对於这次人大决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他们即使不认同,也应予以尊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就香港普选问题作出决定。强世功分析,基本法设计的香港政改五部曲中,此番人大审议工作属於第二步,意义在於体现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权。
 
  针对“人大祗能决定是否普选行政长官,不能决定如何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之说,强世功明确回应“这种说法不正确”。
 
  他在文中指出,2004年全国人大释法中明确规定两部分内容: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应当如何修改。
 
  强世功还补充道,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属於香港政治体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决定权在中央。这是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2004到2014这十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两项决定权,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做出了三次决定,“这三次决定已经形成了宪法惯例,完善并巩固了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决定权。”
 
  关於“全国人大决定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规定很具体,会导致未来特区政府政改法案及相关本地立法失去相应空间”的疑问,强世功指出,需要明确:香港政制发展不仅涉及到香港市民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而且涉及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以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香港社会在此问题上分歧严重,难以达成共识。强世功分析,为保证2017年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也为了普选後依然能确保“爱国者治港”,此次全国人大决定中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做出比以往更为详细的具体规定。
 
  2007年全国人大决定中明确规定,行政长官普选时的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
 
  而2014年的人大决定中,“可参照”改成了“按照”。强世功说,这表明中央做出一个政治决断,以在普选行政长官提名机制问题上定分止争,避免香港社会在细节问题上耗费精力,以利如期落实行政长官普选。
 
  综观香港回归後的民主发展历程,这位学者认为,中央是积极推动香港普选的主体,中央才是最大的民主派。如果香港反对派真心实意地想推动香港政制发展,那么对於这次人大的决定,他们即使不认同,也应该予以尊重。反之,如果反对派执意在立法会否决普选方案,那最终祗能导致2017年香港无法实现普选,这对於香港民主发展注定是一个挫折,反对派无疑要承担责任。(完)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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