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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2017年後的普選

2014-09-03
来源:香港商报 李明生

   李明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終於作出決定,為本港雙普選訂出框架。

  有關「決定」,與早前所傳消息相符,但同時還有一些新內容。

  針對提名辦法,人大決定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其產生辦法按照選舉委員會而規定,而每名候選人須得提委會全體委員過半支持,最終產生2至3名候選人。

  提委會尚有不小討論空間

  根據人大2007年的「決定」,除了通過2017年可以普選特首,還有提委會可按照選委會的現有規定組成,可以看到,今次決定與當時一脈相承。不過,今次「決定」不但由「可參照」變成「按照」,更提到按照內容包括人數、構成、委員產生辦法三個層面,遠遠比早前廣泛討論過的集體意志、均衡參與等抽象原則概念,來得更加具體。

  初從字面上看,可以討論的空間無疑不大,提委會跟選委會乃是「八九不離十」的關係。不必諱言,這難免予人一個偏向保守的感覺,比較來說,就連建制派早前所提的多個方案也存一定落差。

  可是,話說回來,單單由選委會一手包辦選舉,發展到可由提委會提名再經全港一人一票普選,卻肯定是個非常重大的突破,保守之謂其實並不恰當,更何況有關提委會的討論空間其實不小。畢竟,要談具體層次,比較特首候選人明確要2至3人,以及要獲提委會過半支持,有關提委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以至其他方面今次「決定」還是相對「含糊」。於此階段,就說政改經已「落閘」,實在言之尚早。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便專程在港解釋,包括四大界別具體怎麼構成、組別的人員怎麼產生等,社會仍可繼續討論,並比喻指系統不會不磨損,需要修補來作進一步改善。

  關鍵是提委會如何組成

  我本人曾經撰文,提出心目中的理想方案,乃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作為提委會全體委員,候選人須同時得到經分組點票的過半支持,再由全體市民一人一票普選產生,最後程序是中央任命(詳見2013年6月10日商報評論《立會提名全民普選,可否?》,以及2013年12月5日商報評論《候選人數應否設限?》)。

  基本來說,方案符合《基本法》規定,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尤其是符合了「廣泛代表性」和「民主程序」兩大內容。

  的確,由立法會議員作為提委會委員,好處非常之多。首先,這有利理順行政立法關係,行政長官必須獲得立法會過半支持,解決香港長久以來行政立法政治授權不一所帶來的「議而不決」問題。其次,政治體制依然是行政主導,因為行政機構所提議案很大程度能獲支持自己的立法會通過;難道,議案屢受拉布之類困擾才是行政主導的應有體現?這乃提名門檻必須過半的原因,否則其施政無可避免會舉步維艱。說到底,最重要的是,行政長官不但可得到立法會的多數支持,更可獲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因為立法會的組成本來就是均衡參與、面向全港,既有功能組別又有地區直選,廣泛代表性不會遜於四大界利,故由立法會議員充當提委會委員本來就是不假外求的做法。雖然具體人數的「量」有減無增,或由1200人大幅降至70人,不過民主成分的「質」卻絕對有增無減,得到大幅提升。

  再次重申,提名辦法之中,不論「過半支持」還是「2至3名候選人」,兩者基本都與「國際標準」毫不相干,最重要的,從來都是提名機構的組成,只要這方面足夠反映全港各界的主流意願,根本沒有任何反對理由,社會討論實不應糾纏於此,至於具體遊戲規則只是等而下之技術問題。例如,由立法會議員作為提委會委員,再交由全民一人一票普選,便是箇中的一大體現,即使同樣要求過半提名,也看不到違反所謂「國際標準」的理據,好像歐洲多國的總理亦要得議會過半支持,這亦符合了《基本法》及香港實際情況的普選原則。比較來說,提委會的組成比提名程序更加關鍵。

  現在,經過人大新的「決定」,以上方案的實行條件可謂更加完善,尤其適用於2017年之後的2022年特首普選。

  訂出愛國愛港憲制要求

  人大「決定」還有一大關鍵內容,可以涵蓋日後所有的行政長官選舉,而有關內容並未在《基本法》和早前的人大「決定」明確提出,這就是「愛國愛港」的理解。會議認為,實行特首普選,是香港民主的歷史性進步,也是政治體制的重大改革,關繫到香港本身的長遠繁榮穩定,也關繫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審慎、穩步推進;普選特首必須嚴格遵循《基本法》相關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本港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所以,會議認為,特首既要對香港特區負責,也要對中央政府負責,必須堅持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特首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遠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特首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

  《基本法》及人大「決定」,同樣具有憲制地位。《基本法》並無白紙黑字談及以上內容,惟卻不代表沒此意思,套用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所言都是「不言而喻」。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具體提到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問題、特首必須愛國愛港、以及如何對香港和對國家負責、還有普選特首的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等等,白紙黑字地提出了憲制要求。這是社會各界必須高度關注的,也是以上一段原文錄引的原因。

  當然香港有朝一日終須就此問題進行本地立法,以法治層面作出更好規範,但有了人大「決定」的保障,則肯定較前成熟。有了這個制度安排,其他方面的調整彈性肯定能夠放大。

  普選特首才可普選立法會

  此外,倘能「袋住先」通過2017年普選特首,「決定」重申2020年亦可普選立法會。

  這是今次「決定」又一關鍵內容,就是2016年即下屆立法會選舉不作修改,好讓社會各界集中精力優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為實現行政長官普選後實現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創造條件。這與2007年人大「決定」同樣一脈相承,當時已提出在特首普選產生後,立法會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今次「決定」則是再作一次肯定。姑勿論到時立法會的具體普選辦法若何,2022年特首普選時由立法會議員作為提委會提名的基礎無疑更加充分。不論2020年立法會普選抑或2022年特首普選,現階段人大「決定」並未提出具體安排,所以可議空間依然很大。

  現時焦點,都落在2017年的特首普選;然而,社會其實亦應着眼此後的普選,包括2020年的立法會普選,以至2022年下一屆特首普選,等等。實現普選本來就是長治久安之策,絕不單純關繫一屆選舉。須知道,沒有上屆選舉成功「起錨」,就沒有今日普選的可能;沒有2017年特首普選的話,也沒有以後2020年立法會普選,更莫說今後如何再次推動特首普選了。「袋住先」肯定只是一個中途站,得以實現的話今後還有許多個普選接踵而來。「起錨」還是「超錯」?歷史是否證明一切了?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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