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前出台规定,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议价采购,实行量价挂钩,这意味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直接与药企就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谈判。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出台的《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此前,和大多数省份一样,湖北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须执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价”,即使供应商愿意降价也不行。
《办法》指出,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对不按规定参加或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在挂网药品目录外采购等7种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并应在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回款。
专家认为,这一办法有利于缓解药品价格虚高。但也有专家认为,由于所议价格与省级统一招标价的价差不归医疗机构所有,医疗机构议价动力不足,实际效果有待观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