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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家上市銀行存款流失1.5萬億

2014-11-05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16家上市銀行存款流失1.5萬億 存貸比再立風口

 
  [ 應調整存貸比計算口徑,放松存貸比考核指標的嚴格程度,并推進修訂法律的工作 ]
 
  銀行存款流失的狂瀾難以抵擋。截至9月末,16家上市銀行的銀行存款總額為75.62萬億元,較今年中報的77.13萬億元,減少了1.51萬億元,降幅達1.97%,其中,有13家銀行存款減少。
 
  受金融脫媒的沖擊,存款“流失”已勢不可擋,有關調整存貸比的呼聲又起。業內專家認為,應調整存貸比計算口徑,放松存貸比考核指標的嚴格程度,并推進修訂法律的工作。
 
  存貸比已經過時?
 
  上市銀行三季報顯示,截至9月末,16家上市銀行的銀行存款總額為75.62萬億元,較中報的77.13萬億元,減少了1.51萬億元,降幅達1.97%。其中,13家銀行存款下降,其中工行存款減少3884億元,交行存款減少2594億元,中信銀行存款減少1775億元。
 
  受制于流動性管理的商業銀行,已經游走在監管紅線邊界。從五大國有銀行的存貸比情況來看,截至2014年9月末,建行、中行、交行存貸比分別為72.02%、71.65%、73.92%,已逼近75%監管上限;工行、農行存貸比分別為68.1%、63.28%。
 
  在這種情況下,取消和調整存貸比的呼聲又起。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表示:“存款增速已明顯跟不上貸款增速。存貸比考核越來越難以符合以市場化為導向配置資源的原則,逐步取消是大勢所趨。”在存款偏離度考核下,銀行仍難改變追逐存款的行為。在這一監管政策下,銀行存款吸收難度增加,不排除階段性存款增速進一步放緩、負債成本難以有效下降,從而限制信貸投放能力的可能性。
 
  事實上,對商業銀行實施存貸比考核已近二十年。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下稱《商業銀行法》)將存貸比納入商業銀行考核指標,存貸比不得低于75%成為一道監管紅線,針對當時銀行資產負債表是一個比較科學合理的指標。
 
  二十年間,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第一財經(微博)日報》記者查閱多家上市銀行財報顯示,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端主要表現為:現金及存放央行款項、同業存款、衍生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買入反售金融資產、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款項;而在負債端表現同樣較為多樣:吸收存款、央行借款、同業借款、拆入資金、衍生金融負債、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等款項。
 
  “在銀行資產負債表中,存款占負債端比重越來越小,貸款占資產端比重越來越小,存貸比調整、補充、完善的時機已經到了。”華夏銀行發展研究部戰略室負責人楊馳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
 
  “存貸比已不能準確地反映銀行業真實的流動性狀況。”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因為銀行的業務已經不再局限于單純的存款和貸款,資金來源和使用多元化,存貸比甚至對銀行發展形成約束。
 
  曾剛表示,存貸比是一種簡單易行、低操作成本的監管辦法,但并不適用于所有銀行業。存貸比適用于以存貸業務為主的小銀行,而綜合化經營、創新業務多元化的國有大行及股份制銀行需要更全面的指標。為此,對中國銀行業流動性管理參考了國際最新監管標準。
 
  從監管政策看,2013年1月發布的《巴塞爾協議Ⅲ》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引入了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在此基礎上,中國銀監會于2011年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將強制性流動性監管指標調整為流動性覆蓋比率、凈穩定資金比率、存貸比和流動性比率。
 
  自今年3月1日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正式實施,規定了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三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提出了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框架及工具,規定了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
 
  楊馳認為,如果嚴格按照《辦法》執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將處于可控范圍之內。而且,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和內控水平較二十年前顯著提高。
 
  “商業銀行希望能放寬存貸比口徑,因為這一指標限制了銀行的放貸能力,也提高了經營成本,特別是受金融脫媒的沖擊,商業銀行負債成本進一步提升,從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情況看,也不利于支持實體經濟的要求。”楊馳說。
 
  調整存貸比計算口徑
 
  近幾年,全國“兩會”上關于《商業銀行法》修訂的提案議案紛至沓來,修法已經提上日程,調整存貸比正是其中一部分,但立法程序仍是長期過程,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市場不等人。我國銀行業經營環境、業務模式、資金來源已經發生變化,部分商業銀行面臨資金來源穩定性下降,資產流動性降低,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加大,流動性風險隱患增加問題,對存貸比調整有著強烈訴求。
 
  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專家均認為,短期內,受到《商業銀行法》的“約束”,完全廢止存貸比指標并不現實,但是對存貸比統計口徑進行調整和補充十分必要。
 
  曾剛認為,立法和口徑調整是并行的,長期來看,需推動《商業銀行法》修訂關于存貸比考核的要求,同時,根據市場和創新需要,監管部門對存貸比進行口徑調整,以更好地適應市場發展。
 
  “調整存貸比計算口徑總的原則在于,來源穩定的資金均可計入存貸比分母。”楊馳表示。
 
  “降低分子,擴大分母”是曾剛給出的調整思路:存款端增加穩定性較好的金融工具款項,比如同業存款、同業存單、創新類金融產品等主動負債工具,其流動性接近于存款性質,可計入分母;在貸款端比如再貸款、小企業專項債等與資金來源相匹配的貸款應從分母中扣除。
 
  楊馳建議,從流動性管理角度看,存貸比應不做具體的數值限制,或者在未來《商業銀行法》修訂中保留存貸比的監管指標,但不設定具體數值要求。“在經濟上行期,存貸比限制可以緊一些,在經濟下行期,存貸比的數值可以放得寬一些,靈活掌握。”
 
  曾剛發表了類似看法,認為應逐步放松該指標考核的嚴格程度(如調整考核期間、考核辦法以及罰則)或逐漸將其改變為一個參考指標(不做強制性要求),以減少強制考核可能導致的各種扭曲。
 
  曾剛建議,針對不同的金融機構要實行分類監管。大銀行監管向新巴塞爾協議方向發展,使用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監管指標,小銀行使用存貸比指標。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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