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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生命定價,但不要限價

2014-12-19
来源:香港商報

   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里說:「……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自由是美好的,也是無價的。然而,事實上自由也是有價格的,比如蒙冤坐牢11年的趙作海沉冤得雪,獲國家賠償金共計65萬元人民幣。據悉,呼案家屬下周將正式向內蒙古高級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呼格案國家賠償會有多少?有熱心者估算104萬至140萬,這在貧困農村地區看起來似乎不算太少。自由與生命本無價,但既然硬要定價,為何又與發達國家的「定價」有天壤之別呢?美國紐約男子德斯柯維奇在16歲時被控性侵15歲同學,盡管DNA證明他無罪,卻仍遭判刑入獄,還因此坐了15年的牢。重獲自由后,他狀告法院并勝訴,獲得超過4100萬美元約合2.5億元人民幣的賠償金。
 
  精神賠償更具標桿意義
 
  導致中外這一巨大定價差異的主要因素不是生活水平,而是法律制度的差異。首先,比如在美國紐約、馬里蘭、華盛頓特區等州國家賠償都是無上限,而中國的國家賠償不論死活都是以20年的平均年工資封頂;其次,美國動則上億巨額賠償金主要來自於精神賠償,而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國家精神賠償的出現一路走來總是羞羞答答。
 
  在2010年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中,才明確了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條款,而且條件很苛刻,要求「受侵害而有嚴重后果」。今年10月,最高法院出臺《關於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上限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至此,中國法律對於國家賠償中的精神賠償才有了明確的數額規定。
 
  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往往只具有象徵意義,是整個國家賠償體系中的最后一筆賠償、最后一個項目,也是最難確定數額的項目,自由裁量權空間極大。
 
  一個冤假錯案就會毀掉一個家庭、毀掉一個人的一生,生命於任何人只有一次無法重來,也是任何賠償、補償都無法彌補的。所以從司法制度上取消賠償上限,加大精神賠償在國家賠償中的結構分量,才是對生命與自由的一種真正的制度上的尊重與保障,加大精神賠償在國家賠償中的比例更具有法治進步的標桿意義。
 
         作者:路人甲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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