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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排名 法院內部須“去行政化”

2014-12-28
来源:新京报

  法院考核排名不但各界批評頗多,法院內部也爭論日久。在法院內部去行政化上,取消法院考核排名並不是終點。“上級法院”理應時時警惕、並遏制自己成為初審法院領導者或管理者的衝動。

  最高法院近日決定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考核排名。最高法院同時決定,除依照法律規定保留審限內結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約束性指標外,其他設定的評估指標一律作為統計分析的參考性指標,作為分析審判運行態勢的資料參考;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區不合理的考核指標。

  在憲法對法院的機構設計上,上下級法院只是一種審級關係,而非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但在實際的上下級法院體系中,上級法院通過考核排名等一系列具體的制度安排,強化了對下級法院的領導與控制。這一怪現狀長期以來被視為法院系統內部行政化的病灶所在。

  今年以來,司法體制改革驟然加速。司法員額制、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制以及最高法院巡迴法庭的設立等,都是圍繞司法的去大眾化、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而展開的。輿論對法院能否借助改革擺脫地方黨政機關的羈絆,普遍抱有頗高的期待。

  但法院的去行政化,並不僅僅限於法院獨立地方行政機關及黨政官員。在法院系統內部,同樣有去行政化的要求。所謂“下級法院”,其實在司法意義上更多應指“初審法院”。相對於上訴審法院來說,初審法院擁有完全自主的審判權,現行憲法所規計的“四級二審終審制”才有其意義。在審級制度上,任何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的個案請示制度都是對司法規律的悖反。

  而在過往的司法實踐中,個案請示制度明滋暗長,很大程度上可歸因於上級法院的考核排名。比如,“發改率”(發回重審和改判的幾率)就是法院考核排名的一個重要依據。初審法院的“發改率”若超過一定比率,則將被視為辦案“品質不高”甚至辦案“不合格”,不僅會影響到法官的收入,更會影響到法院領導的前程。為了達標,或為了讓本院能在考核排名中有個好位置,爭取一個低的“發改率”就成了初審法院甚至每位元初審法官的努力目標。正是在考核排名的高壓之下,初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內部請求”、“私下溝通”等等便應運而生,成為在現行法之外的司法潛規則。

  “發改率”只是法院考核排名的一個縮影。“結案率”同樣是懸在基層法官頭頂的一把利劍。由於法院的年度考評通常在年底或年初進行,有的法院考評季甚至長達一個多月,為了提高結案率,一些法院在12月初甚至11月底就不再受理案件,或不為已受理的案件排期開庭,基層法院的法官們也紛紛放下手頭的工作集中精力應付年終的考核,民眾對年底立案難怨氣很大。正因如此,最高法院此次專門強調“堅決杜絕以保證結案率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

  法院考核排名不但各界批評頗多,法院內部也爭論日久。最高法院取消對法院考核排名,是順應司法規律的回歸之舉,值得認同與鼓勵。同時也看到,在法院內部去行政化上,取消法院考核排名並不是終點。“上級法院”理應時時警惕、並遏制自己成為初審法院領導者或管理者的衝動。

  原標題:取消排名 法院內部須“去行政化”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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