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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兒童化」的法律回饋

2015-01-01
来源:香港商报

  李明生

  14歲女童重返金鐘佔領區連儂牆塗鴉,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作出拘捕,少年法庭接納警方兒童保護令申請,判處女童候審期間暫住兒童院。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討論,質疑執法和司法的處理是否過嚴,「佔中」相關組織並批評這是「白色恐怖」,其中學民思潮發動聯署,聲援被捕女童和不滿法庭裁決,以及促警方交代申請保護令原因。

  法律審訊 已納年齡考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違法人士必須受到法律制裁,這當然包括任何年齡,否則就是妨礙司法公正,絕非法治精神的應有之義。成年人必須為自己行為負責,絕對毋庸爭議,但未成年人士卻恐未必,畢竟他們心智尚未成熟,故此法律上通常區別看待,例如除了殺人罪外會交少年法庭審理,以及14歲以下者不能判監等。數年前便有宗轟動一時的案例,一名13歲男童在醫院病房性侵一名5歲女童,最後被少年法庭判入感化院,當時法官便表明,如果被告年滿14歲則必會控以強姦罪或企圖強姦罪,如在其他法院審理很有可能會判監8至12年。可以看到,在制訂法律時,年齡已被列入裁決與量刑的考慮因素,亦即完成了制度化程序。故此,社會未必需要過分憂慮,因為法庭本來就是一個最公平、最公正的審訊場所,當中既不存在婦人之仁的擔憂,更不存在政治操作的空間。

  「佔中」冀訴諸婦人之仁

  事實上,「佔中」的一大策略,正是訴諸市民的婦人之仁。昔者便是以學生掛帥來爭取同情,今者則是乘勢以兒童掛帥來挑動市民對執法和司法機構的質疑,背後目的或為藉此擴大兵源,由推動學生參與抗爭,進一步擴至推動兒童參與抗爭,將抗命種子撒向更多人及再多一代人。「佔中」之所以變本加厲,以至最後肆無忌憚,追本溯源不正正因為起初部分市民對學生盲目錯愛?現在絕大多數市民豈不已經悔不當初?同一道理,面對「抗爭兒童化」的趨勢,社會實須嚴正喝停,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事實上,最近出現的「鳩嗚購物團」,便不乏中學生身影,包括今次案件中的14歲女童便是其中一員。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士心智尚未成熟,實不宜太早參與政治活動,此所以政治參與權最大體現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便僅賦予已成年人士,更莫說是違法的政治活動了,畢竟少年法庭同樣有權留下案底。「佔中」為了加強動員,先已不惜訴諸學生,現更不惜訴諸兒童,「佔中三子」的所謂初衷無疑蕩然無存,道德上言,其推兒童上戰場的操作亦與動用童兵無大差別。

  彰顯法治須加強執法司法

  應對「抗爭兒童化」問題,法治精神便是最佳憑藉。早前撰文《民主法治均對佔中無效?》(《香港商報》A2,2014年12月10日)便提出,法治有兩大重點,一是事前阻嚇預防,一是事後懲罰治療。「佔中」無疑大大衝擊了以上法治精神。由成人和兒童組成的一眾違法者,不但不覺得自己違法,甚至肆意違法,判罪後亦不認同自己有罪,甚而打算繼續犯法。是故抗爭活動一直未有因為「佔中」清場而平息,反倒昇華至「泛抗爭化」,包括出現畢業禮上撐傘、鳩嗚購物團,還有蠢蠢欲動的「抗租拆稅」等「不合作運動」。為抗爭而抗爭、為反對而反對的惡意思維還在滋長擴散。所以,為了重新彰顯法治,一方面,法律必須向社會大眾清楚闡明並示範,無論任何年齡,亦不管任何政見,所有違法者必須受到法律制裁,不會更不能受到政治壓力所干預;另方面,透過一定程度的懲罰機制,來促使違法定罪者改過自新,令其日後不敢重犯。

  如果情況未有改善,所謂治亂世用重典,由執法到司法都有加強的必要,而現在恐怕已經非常接近社會秩序陷於失控的危險邊陲了。今次案件中,警方申請兒童保護令,法庭批准有關申請,正是出於預防考慮,避免女童再次違法,這絕對符合兒童保護令的要求,未見違反「佔中」所指的《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即「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除非經過法院判定分離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而且有其必要」,因為警方申請已獲法庭首肯,這亦是對女童的最佳保護。畢竟其父母似乎無法約束女兒先後不止一次參與違法活動。(按﹕女童已獲有條件保釋,包括半夜禁止外出,外出須由父親或社工陪同等。)

  「後佔中」時期的一大重點,正是亟須重新彰顯法治和加強法治精神的再教育,從而將社會尤其下一代人對法治的理解撥亂反正。相信經歷「佔中」教訓,全港社會能夠有智慧明辨是非對錯,不再被「佔中」的歪理洗腦。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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