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87

公安民警用槍現狀:“模糊地帶”易引起爭議

2015-01-07
来源:半月谈

公安槍支使用規定實際操作性弱

  當前,反恐處突形勢嚴峻,各級公安機關普遍增加了基層民警執行反恐處突、巡邏防控任務時配槍的密度。但實踐中,由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中的可操作性不強,民警用槍後爭議的法治化解決途徑以及事後心理輔導機制欠缺,導致一些基層幹警對用槍存在顧慮。專家建議,儘快解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含糊不清問題,建立民警開槍後的心理輔導和干預治療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及公安部“五條禁令”等法律、法規構成當前公安機關的槍支管理使用法律體系。不過,這些法律、法規的很多內容原則性較強而可操作性不足。

  廣東員警學院員警公務用槍問題調查課題組在調研中發現,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於員警在複雜狀態的實戰使用武器授權籠統,由於理解不同、實際情況複雜多變等因素,不便於準確把握和具體操作。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9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由此可見,判明所處警情對於民警是否使用武器十分重要。而《條例》中並未對所謂“判明”做出明確界定,這些“模糊地帶”容易引起爭議。

  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用客觀結果反觀用槍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這就容易造成民警用槍時的被動;另外,條例中對鳴槍警告的情形規定較寬泛,而在實踐中鳴槍警告可能傷及無辜、暴露民警位置、貽誤戰機,甚至直接刺激原本無意傷害的犯罪嫌疑人鋌而走險。

  《條例》第9條還規定,在判明存在法定的十五種暴力犯罪行為情形之一的,經警告無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但實踐中,有一些情形難以把握,如《條例》規定了“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不少基層民警反映,在嫌疑人使用暴力阻礙執法時,並不容易判斷所處情況是否真正危及員警生命安全,因此難以決定是否可以使用武器;對於非攜帶危險品的犯罪嫌疑人拒捕、逃跑的情況,能否使用武器等也缺乏明確的司法解釋。

  事後解決途徑及實戰訓練存“短板”

  缺乏高效、明確的槍支使用爭議的法治化解決途徑,以及槍支使用的責任認定、國家賠償及責任追究等相關機制,也是造成公安民警在執行任務時不願用槍的重要原因。

  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在認定民警開槍合法性與正當性時,出具書面意見緩慢,造成民警開槍長時間得不到權威認證。對公安民警而言,槍支是“第二生命”,一旦不慎丟失,輕則紀律處分,重則脫警服坐牢。如果在執行公務時開槍,民警事後會面臨很多麻煩:開槍後需要立即上報;檢察院介入調查。而一旦成為調查對象,則要經歷漫長的調查過程,開槍的民警往往會被同事認為是沒事找事。

  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秩序處科長郝大偉告訴半月談記者開槍的“高成本”:“基層民警遇到危險情況,甚至有時民警明知對方有武器卻‘寧願徒手搏鬥受傷也不願開槍’,因為受傷可能會立功,而開槍卻有一旦失誤,會被調查,甚至‘脫警服’的風險。”

  山東員警學院治安系講師周慧認為,開槍射擊犯罪嫌疑人的民警承受著極大的心理壓力,長時間存在心理陰影,害怕被擊傷、擊斃人員家屬的報復和無理糾纏。以上諸多因素也導致民警不願用槍。

  採訪中,不少民警坦言,日常槍械使用尤其是實戰性的訓練不足也是導致用槍信心不足的內因之一。在昆明火車站“3·01”暴恐案件中,執勤的配槍民警打光了全部6發子彈,卻未能擊中暴徒,最後徒手搏鬥被暴徒砍傷。

  長春市公安局巡警支隊副支隊長陳雲霄對記者表示,目前除特警等警種外,普通民警平時槍械訓練強度不夠且多以射擊固定靶為主,缺乏實戰訓練,往往開槍信心不夠。“由於目前各地公安機關反恐處突、治安巡邏防控等任務壓力大,很多民警還要處理日常工作,難以全身心投入培訓中。”

  亟待完善槍械立法及相關制度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陳天本建議,在反恐的大背景下,應該加強對公安民警使用槍械的培訓強度,尤其是實戰背景的訓練,提高民警在不同場合、情況下判斷如何正確使用武器警械的能力。比如,可以考慮編撰適合民警實戰要求的訓練考核教程,改變原來枯燥的法條講解,將實戰中的事例拍攝成短片,建立案例庫和案例分析制度,從辦結的用槍案例中汲取豐富的經驗和深刻的教訓。

  據瞭解,從2014年4月初開始,由公安部統一部署,被公安系統內部稱為“大練兵”的“依法使用警械武器專項訓練”在全國公安系統全面展開。吉林省各級公安機關近期也開展了一系列針對民警合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訓練,引進了一系列類比實戰的電子教學、訓練系統,目前已取得明顯效果。

  專家建議,未來還可以探索建立“槍械訓練考核與法律責任的關聯機制”。比如,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時開槍發生誤傷事故,可以根據該民警當年完成訓練課時和用彈數量,通過資格考核認定的情況,科學界定公安機關和民警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同時,還應考慮將槍械使用培訓成績作為民警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公安機關槍械使用培訓經費應由政府列支、專款專用,避免培訓流於形式。

  警員心理輔導和干預在發達國家已不是新鮮事。不少基層公安幹警認為,未來公安機關應配備專門的心理輔導員,判斷民警的心理素質應否配槍,幫助配槍民警增強臨戰心理應變能力,並定期對開槍民警的心理狀態進行評估。

  業內專家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民警用槍顧慮的問題,還需參考世界其他先進國家和地區警務立法中的經驗,在立法層面將槍支使用及不得使用的情形最大限度地明確化;同時明確槍支使用爭議的法治化解決途徑,公正、客觀評價民警槍支使用的合法性,妥善處置槍支使用的責任認定、國家賠償及責任追究問題。(半月談記者 吳昊)

 

[责任编辑:罗强]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