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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車費含意外險出事故能額外賠

2015-01-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報上海訊(李鵬飛 記者劉浩)乘坐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能否找保險公司理賠?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上海首例獲事故責任賠償後要求計程車意外險理賠案,依法判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以下簡稱人壽保險上海分公司)賠付乘客沈某保險金6萬元。同時,法院還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將“車費中包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印在發票上,既保障乘客知情權,又確保其遇險後能夠及時獲得理賠。

  2011年10月19日23時40分許,沈某乘坐上海通達計程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通達公司)計程車行駛至上海市金沙江路、真光路口處時,遭韓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碰撞,導致沈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韓某轉彎未讓直行,負事故全部責任。後經鑒定,沈某右腿骨折,多處軟組織傷,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事故各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沈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糾紛訴訟。

  2012年8月30日,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韓某小型客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沈某醫藥費、營養費共計4625.7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94762元。另外,韓某賠償鑒定費1930元、律師代理費5000元共計6930元。

  拿到這些賠償後,沈某偶然得知,上海通達公司已向被告人壽保險上海分公司投保計程車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由於事故發生後上海通達公司被上海海博計程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海博公司)收購,沈某便以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將上海海博公司、上海通達公司和人壽保險上海分公司起訴到浦東新區法院,要求人壽保險上海分公司按照傷殘等級係數,賠償意外傷害身體殘疾保險金、醫療費、補償費用。沈某同時要求上海海博公司、上海通達公司賠償交通費、律師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庭審中,上海海博公司、上海通達公司認為,原告主張的保險金中,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一系列費用已經得到賠償,不應該要求重複賠償。人壽保險上海分公司則對於身體殘疾保險金一萬元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已經獲得2825.7元的醫療費補償,按照保險理賠細則,不同意賠付該筆醫療費。

  浦東新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保險既包括傷殘賠償金等人身保險,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財產保險,屬於綜合性保險。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以填補損失為原則,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的,不再重複賠付;人身保險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在獲得韓某賠償後,原告沈某當然可以繼續依法要求人壽保險上海分公司賠付。

  綜上,按照費用性質和理賠細則限額等,法院依法判定人壽保險上海分公司賠付沈某意外傷害身體殘疾保險金一萬元、補償費用5萬元;對醫療費2825.7元不予支援。

  ●延伸

  計程車發票應明示意外傷害險

  案件生效後,浦東新區法院經過進一步調研發現,2010-2014年間,該院共受理計程車公司作為原告要求商業保險理賠的糾紛44件,其中涉及乘客受傷的就有26件。但據瞭解,沈某是浦東乃至上海市首例提起該類訴訟的計程車乘客。究其原因,法院認為,很大程度是乘客作為被保險人對計程車意外傷害保險不知情所致。

  按照 《上海市計程車管理條例(2006年修正)》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執行由市場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並且按照規定使用由交通局會同稅務部門印製的車費發票。客運車費中包括乘客意外傷害保險費。”實際上,相關計程車公司也依照該規定實際投保了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然而涉案計程車費發票上並未明確載明該項內容,且目前上海市計程車所用發票上均普遍未明確告知乘客客運車費中包含意外傷害保險。

  近日,浦東新區法院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印製計程車發票時,將客運車費中包含了乘客意外傷害保險費用這一事實印製於發票之上,以簡潔明瞭的方式直接告知被保險人即乘客,既保障乘客的知情權,也確保其遇險後能夠及時獲得理賠。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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