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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團小費惹爭議

2015-02-23
来源:香港商報

  李幼岐

  香港是國際旅游中心,有關旅行的法例或行規受到業者和消費者的關注,那是十分正常的事。例如,以前有香港導游撇下內地來港旅行團不管,原因是內地客在港購物未達標,結果令整團數十內地客露宿街頭。也有香港導游對購物未達標的內地客粗言穢語、冷嘲熱諷,極不尊重來客的人格。此類行為,甚至被內地客用手機錄下,作為呈堂證供。凡此種種,均不符香港作為旅游中心的形象要求,有個別導游,因此而被送上法庭,且罪成及被判刑,起到了「殺鸡儆猴」的作用。此外,在內地旅游部門嚴禁「購物團」或「變相購物團」的政策之下,香港導游和內地游客之間因購物引起的風波,也漸見減少以至基本絕迹。

  合謀定價違競爭條例

  在導游立場而論,他們「討生活」之道實際上也不容易,因為導游的底薪一般只得每月二、三千元,此外,就得靠游客購物的佣金或出團后向每名團友收取服務費,此項收費并無絕對統一的標準,端視旅行目的地、旅行路線及團友人數而定。大致上,導游收取的服務費,平均每天個人所得約有數百元至千元之譜。通常是歐洲團、美加團、中東團服務費較高,內地團、日韓團、東南亞團較低。但除非是豪華團,一般的普通團、平價團相差不會太多。一來,導游以此為生,不可能義務帶團;二來,服務費收入要與旅行社分帳。總之,服務費是導游的關鍵收入。唯一的例外,若有豪客「特別打賞」,導游可視之為「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即屬「意外收入」。

  不過,最新消息說,旅游業的統一服務費有可能違法。旅游業議會總干事董耀中表示,旅游業議會實施的外游團小費即服務費建議,最快可能在今年年中取消。董耀中稱,經與競爭事務委員會開會,競委會認為小費建議涉及「合謀定價」,可能違反《競爭條例》。旅游業議會轄下相關委員會將於3月開會,討論取消小費建議安排。此后,將改為由各旅行社自行訂定如何收取服務費。

  此事涉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各方不能不多加注意。理論上,參加旅行團的消費者,即外游的游客,在法律和道理兩方面,只與旅行社有商務關系,游客須繳付團費,旅行社應提供服務,包括導游服務。照理說,游客與導游并無商業上的直接關系。這好比某些大商場設有導購小姐,幾時聽過顧客要給導購小姐小費或服務費?當然,旅游業有其特殊性,對導游的要求也比導購要高得多和复雜得多。但為符合《競爭條例》,避免「合謀定價」之嫌,不可再由旅游業議會統一建議小費定價,而要由旅行社自訂服務費收取標準。這樣,游客與導游之間也可以減少或避免有所爭議。

  小費形式待折衷

  客觀而言,為廣大消費者着想,一是將導游服務費包括在團費之中,以方便消費者在報團之前對照比較;一是旅行社應事先訂明并公布某團某線團費之外的小費多少,明碼實價、童叟無欺,以保障消費者利益。

  還值得注意,旅游業取消統一服務費的改革,不要成為趁機加價的一個誘因。雖然各旅行社之間的競爭有助於防止「合謀加價」。但「世事無絕對」,利之所在,難說得很。只希望消費者委員會能多加監察,以防有旅行社在自訂服務費時藉機「渾水摸魚」。

  此外,若旅行社自訂小費而必須在報團時連小費都要預付,這就對導游的服務水準缺少必要的保障。假如導游表現差劣,恐無制衡的方法。再說,小費既已落袋,對導游也就沒有了爭取更佳表現和更多小費的激勵和期盼。折衷的方法是:小費部分旅行社應有保管及監管導游服務質素的責任,這樣才對外游團友的權益有較多的保障。顧客、消費者,永遠是「上帝」,對不對?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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