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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才厚的財產該如何處置?

2015-03-16
来源:搜狐

  導語: 在被立案審查整整1周年當天,2015年3月15日,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因膀胱癌終末期,全身多發轉移,多器官功能衰竭,醫治無效在醫院死亡”。雖然“審判徐才厚”已不可能,但這並不意味著徐才厚案就此終結,如何處理其違法所得,就是即將要處理的重要“後事”。

  徐才厚的身後事

  2015年3月15日兩會結束當天,新華社發布消息稱“軍中最大老虎”徐才厚病亡。一年前,同樣是在2014兩會結束當天,中央決定對徐才厚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組織調查。

  截至其死亡,他的案件已結束偵查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他個人的死亡,使法律對他的個人裁決劃上休止符,但不意味著徐才厚案件最終塵埃落定。據新華社消息稱, “由於徐才厚病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軍事檢察院對徐才厚作出不起訴決定,其涉嫌受賄犯罪所得依法處理。”

  巨大的涉案財產,成為徐才厚身亡後最大的“身後事”。早在2014年10月27日,軍事檢察院對徐才厚案偵查終結時就指出,徐才厚和家人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他的財產究竟該如何“依法處理”?

  生前事:徐才厚違紀所得或已上繳國庫

  徐才厚的涉案財產如何處置?一般來說,將按其財產性質分為違紀所得和違法所得兩部分沒收,分別走紀檢和司法兩套沒收程序。

  刑辯律師毛立新談到,在實踐中,紀委和監察機關有權沒收涉案官員的違紀所得。徐才厚的違紀所得有可能已經在被雙規階段被紀委或監察機關直接沒收,上繳國庫。所謂“違紀所得”,一般是指諸如收受禮金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等觸犯黨紀條例,但尚不屬於通過違法行為獲得的財物。

  紀檢監察機關(紀委和監察)“沒收財產”權限有明文規定,在《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8條第(六)項: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 二十四條第(二)項: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辦法》第十條:監察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追繳的財物,退回原單位;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

  所以,徐才厚的違紀所得在他身亡前或已上繳國庫。

  身後事:違法所得將通過司法程序沒收

  如果徐才厚的違法所得在紀監階段沒有被沒收、上繳國庫,那么後續財產處置會走司法程序中的特別程序。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 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後,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最後,由法院做出沒收或者不沒收的裁定。

  但據多位刑辯律師認為,徐才厚是中國反腐進程中,首個在起訴階段病亡的高官。這個刑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對如此高級別的官員的裁定,在曆史中尚無先例。他們認為,比起在紀監階段沒收違法所得並上繳國庫的方式,司法程序相對更開放公正,更加彰顯司法和制度反腐的意義。

  必須要指出的一點是,在實踐中,對官員的違法所得認定是“違紀的不一定為違法,違法的一定違紀”。像受賄罪這種嚴格意義上應該走司法程序的違法所得,在現實中可能紀委雙規階段即被沒收,違紀所得在這種意義包含違法所得。但像“非法經營罪”這類罪行,紀委沒有調查權,就會走司法程序。例如,徐才厚若收受禮金,那禮金會被紀委追繳;買官賣官算受賄行為,這部分金額可能被紀委追繳也可能走司法程序,若有非法經營所得,那必須走司法程序追繳。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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