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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還沒判就死亡了,財產怎么辦?

2015-03-19
来源:民生周刊

  全民翹首盼打虎的時候,大老虎的突然醫治無效死亡。由於徐才厚病亡,軍事檢察院對徐才厚作出不起訴決定,其涉嫌受賄犯罪所得依法處理。

  在讓諸多夜班新聞編輯抓狂的同時,也提醒我們一個事實:

  對於一些高齡落馬的貪官來說,身體狀況本來就不比年輕人,加上心理落差、精神壓力、道德譴責,健康情況很容易惡化……那么,萬一某個貪官在被判決之前因病去世,應該怎么處理呢?

  首先,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在刑事訴訟程序開始之前,應作出不予立案受理的決定;在偵查階段,應當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案件審理階段,則法院應作出終止審理的決定。

  以徐才厚案為例,因為在2014年10月27日已經被軍事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還未進入審理階段,所以作出的是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說,刑事責任就不追究了(想追究也沒法追究了)。

  但是違法所得,還是要沒收的

  那么,隨著貪官的死亡,是否一切都一了百了了呢?並不是。對於貪官生前通過各種違法途徑斂集的財富,還要作出處理。

  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出現過有的貪官死亡後,因刑事訴訟程序無法啟動,導致犯罪所得巨額財產長期得不到追繳的情況。於是,在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一個特別程序——

  第二百八十條: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所以,即使貪官死亡,無法啟動刑事訴訟程序,還是可以追繳他的違法犯罪所得的。當然,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只能由檢察院提出,申請中應當包含列明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的證據與相關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相關證明;

  其次,法院再受理申請後需要發出公告,公告六個月之後才能進行審理。

  此外,雖然當事人已經死亡,但是還是要保護其近親屬和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他們有權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法院還得開庭審理,對於法院作出的裁定,他們也可以提出上訴。

  經過這些程序之後,貪官的違法犯罪所得就被沒收了。斯人已逝,但要把國家的留給國家,人民的還給人民,吃了我的給我吐出來,拿了我的給我還回來。

  關於紀律處分

        該開除的還得開除

  如果有的腐敗官員,在紀委進行調查的階段就不幸去世了呢?是否還需要繼續調查?黨紀給我們的答案是:看違紀行為。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對於違紀的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死亡的,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曾有嚴重違紀行為的,如果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那么應該開除其黨籍;如果其行為只應當給予留黨察看及以下(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就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因此對於一些已經離世的貪腐黨員幹部,被追加一個開除黨籍處分,也是有可能的。

  而對於違法所得,如果有確鑿證據,紀委可以移送司法機關,然後再按照特別程序予以沒收。總之,該算的賬,還是要算清的。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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