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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案律師:訊問筆錄中出現7年後地名

2015-04-09
来源:新京报

聶樹斌案的代理律師李樹亭在遞交代理意見後接受媒體採訪。新京報記者朱柳笛攝

  原標題:律師提四疑點請求聶案再審

  新京報訊 昨日9時許,聶樹斌案代理律師李樹亭、陳光武前往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負責聶案的合議庭遞交了各自關於聶案複查的代理意見。

  3周前,李樹亭與陳光武曾到山東高院閱卷,並翻拍、複印了聶案相關的全部卷宗。後二人根據閱卷所得,各自形成了代理意見。

  李樹亭告訴新京報記者,他的代理意見達7萬字,共111頁。陳光武的代理意見則為1800字左右,共11頁,其中包括卷宗裡的圖片和另外相關證據圖片。

  據媒體報導,聶樹斌案複查合議庭審判長朱雲三及合議庭成員孟健共同會見了兩位律師。朱雲三說,合議庭會在通盤考慮兩位律師的意見後,決定下一步複查工作安排,並通知兩位律師。朱雲三強調,山東高院複查聶樹斌案唯一的標準是以事實為標準,以法律為準繩,希望律師遵守職業規範,不要單方面洩露和評論案件,以免影響司法公正。

  李樹亭在其代理意見中請求山東高院對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案提起再審,並依法判決宣告聶樹斌無罪。

  這份代理意見中,李樹亭從5個部分來闡述,他認為聶樹斌案一審和二審法院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聶案現存公安偵查卷宗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式,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依法應予以排除。

  李樹亭稱,聶案無論是在一審還是在二審的審理過程中,都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並且兩審法院作出的判決都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聶案代理律師提出四大疑點

  李樹亭7萬餘字的《關於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案複查階段的代理意見》中,對聶樹斌案提出四大疑點。

  同時他遞交了3份申請書,請求對聶樹斌法律文書上的簽字筆跡進行鑒定,對《現場筆錄》及所附現場照片進行鑒定,以及對《康某某屍體檢驗報告》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疑點1 警方涉嫌對聶樹斌刑訊逼供?

  在代理意見中,李樹亭重申,聶案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無任何直接人證、物證,僅憑口供定罪。他稱,西郊玉米地強姦殺人案件基於受害人親屬報案,在控制聶樹斌之前,沒有任何人指認、控告其強姦、殺人犯罪,警方也沒有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實或犯罪證據。

  1994年11月30日,《石家莊治安報》曾登載《青紗帳靜悄悄》一文,是聶案專案組偵查人員采寫,披露了抓捕聶的過程。

  這份報導稱排查無線索後,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公安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稱“騎一輛藍色山地車”的男子有問題,而聶樹斌符合這一線索,故將其鎖定為嫌疑人。

  聶案卷宗也顯示,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沒有檢驗出任何精斑、與聶樹斌體液或血液及毛髮有關的任何物證。在對案發現場勘查及對聶樹斌家搜查過程中,沒發現和提取任何證明聶樹斌實施犯罪或與聶樹斌有關的物證。

  此外,聶樹斌案的兩審判決,主要依據聶樹斌的口供作出。但李樹亭查閱聶樹斌本人的口供內容,發現無論是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過程、殺人工具、拋藏被害人衣物地點,還是逃跑路線等,都存在互相矛盾之處。

  李樹亭還認為,偵查人員涉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所獲得的聶樹斌的全部口供,依法不具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聶樹斌的一審辯護人張景和曾回憶與聶樹斌第一次見面,張景和問:“第一次你為什麼不承認(強姦殺人)?”聶樹斌沒吭聲。張景和又問:“為什麼你第二次承認了?”聶樹斌說:“打哩!”

  疑點2 重要物證“花上衣”來源存疑

  據公開的聶樹斌相關判決書所稱,聶的行兇過程是將受害人拖入玉米地打昏強姦,隨後用花上衣將其勒死。花上衣也一度成為此案的關鍵資訊。

  李樹亭說,根據卷宗中的《現場筆錄》,勘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一件襯衣,拍攝了一套照片。彩色照片顯示:證物襯衣比較乾淨,背部有一個綻裂的直角形口子,口子的兩端分別有5釐米左右,已經用白線縫綴。

  李樹亭認為,此前曾有資訊披露,被害人康某某被發現時,屍體已高度腐爛。若花襯衣是行兇工具,不可能如同照片所示那麼乾淨。而襯衣縫綴的針腳粗疏,李樹亭認為不是女性所為。

  他還發現,關於殺人工具即短袖上衣或褂子,亦即所謂的“花襯衣”來源,聶樹斌先後的供述混亂。聶曾在一次供述中說,是從一位收破爛的梁某三輪車上順手拿來的。但梁某在警方調查取證時,並沒有證明自己曾經丟失過花上衣,更沒有辨認過聶樹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丟失的衣物。

  李樹亭還說,偵查機關也從未將作為重要物證的彩色照片上的短袖上衣,交由梁某辨認過。

  2005年,李樹亭曾去案發現場走訪,在對案發現場重要目擊證人焦某某、李某某的詢問中,李樹亭發現這二人在描述中都未提及現場有襯衣類的物品。

  另外,李樹亭與另一名代理律師陳光武觀點一致:把短袖上衣用纏繞方式或套在脖子上勒緊的方式,從物理學角度講,由於摩擦力太大,難以達到收緊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

  基於上述因素,李樹亭認為:關於花上衣纏繞在受害人脖子上的細節,值得懷疑,並申請對被害人屍體照片和彩色照片上的物證衣物進行技術鑒定。

  疑點3 1994年《現場筆錄》出現2001年地名

  李樹亭指出,現存卷宗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式。

  卷宗中的《訊問筆錄》的日期標注混亂,其中,一審卷宗從第27頁至第54頁的頁碼均有明顯塗改。

  且上述所有《訊問筆錄》顯示:聶樹斌回答訊問時話語流利,且在很短時間內完成了內容量很大的供述。

  而據公開信息顯示,聶樹斌本人嚴重口吃,“口吃得厲害,一天說一點”,但卷宗顯示,他在兩個多小時內,完成了長達8頁、數千字的供述內容。

  此外,一份簽署日期形成於1994年8月12日的《現場筆錄》及現場平面圖中,出現了多處“新華路”、“新華西路”等道路名稱。

  李樹亭走訪調查河北省石家莊市區劃地名辦公室瞭解到:新華路指東起公里街,西至西二環路段。而西二環往西至石太鐵路鐵道橋路段,則稱為“石獲南路”,且至今仍未變更。

  “新華路”的稱謂,乃是2001年1月22日,國務院批復同意河北省調整石家莊市市轄區行政區劃,將原石家莊市郊區留營鄉劃歸橋西區管轄後,民間才將西二環以西至石太鐵路鐵道橋路段稱為“新華路”。

  但在官方檔和戶籍證簿中,該西二環以西至石太鐵路鐵道橋路段,至今依然稱為“石獲南路”。

  這意味著這份1994年的《現場筆錄》,出現了2001年才開始興起的民間稱謂“新華路”。李樹亭猜測,這份《現場筆錄》的真正形成日期,應當晚於2001年。

  疑點4 氣象資訊與疑似真凶供述吻合

  王書金在供述玉米地案件時,曾說記不清具體時間,但記得作案前那段時間常下雨,還打雷,雷聲很大,作案當天天氣很熱,作案時沒有下雨,作案後下了一場雨;第二天天氣也很悶熱,沒下雨;過了一天又下了一場大雨。

  李樹亭前往石家莊氣象局查閱資料後發現,王書金供述的作案前後的天氣情況,與案發地當時的氣象資料吻合。

  根據石家莊市氣象局1994年8月的相關氣象資料:1994年8月3日、4日、5日期間,24小時內有雷、陣雨。1994年8月6日24小時內有小雨、陣雨。而1994年8月7日這一天,24小時內從20:00到22:04分有陣雨,降水量為25.4毫米,達到暴雨量級。

  他稱,這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王書金供述作案時間的準確性。

  此外,代理意見提及,王書金供述的大量隱蔽性細節直指聶案,而這些細節並不是案外人所能熟知。

  比如王書金供述出了案發現場被害人遺落的鑰匙,並準確供述出了拋埋受害人衣物地點有水井和水池,還先後帶領廣平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和河北省公安廳工作組人員指認。

  新京報記者朱柳笛山東濟南報導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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