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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證券法》修訂脈絡

2015-04-22
来源:財經雜志

  據《財經》記者了解,修訂草案對企業的盈利等財務數據不做要求,但對發行人過往是否存在犯罪記錄等有嚴格要求。比較樂觀的預期是,修訂草案如果能達成較為充分的共識,二審即可通過,意味著最快可以在6月份出臺

  文|《財經》記者 李勇 陸玲

  4月20日,《證券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證券法》修訂草案的一審,如無意外,《證券法》修訂草案將會經過二審或三審后正式出臺。

  據《財經》記者獲悉,《證券法》修訂草案分別從股票發行、債券發行、證券經營服務機構、投資者保護等方面對現行《證券法》進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訂,其中,眾多修訂的內容結合了2005年以來市場出現的新變化。

  比較樂觀的預期是,修訂草案如果能達成較為充分的共識,二審即可通過,意味著最快可以在6月份出臺。

  據接近參與《證券法》修訂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證券法》修訂草案的快速出臺除了因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資本市場發展提出了頂層設計之外,當前市場快速發展、現行《證券法》不能滿足當前經濟體發展亦是重要原因。

  資本市場最本質的特征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充分發揮市場的投融資功能,為實體經濟服務。但與當前中國近4000萬的小微企業相比,中國資本市場覆蓋面偏低,兩市上市公司不過3000家,企業的直接融資需求得不到滿足。而當前,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從銀行等間接融資渠道獲取資金的成本頗高,加快發展資本市場特別是多層次資本市場被認為是促進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舉措。

  長期以來,中國A股市場實行核準制,造成發行方式單一,眾多企業特別是以互聯網為代表的創新型企業因未能滿足高企的門檻而與中國資本市場失之交臂。特別是以阿里巴巴[微博]為代表的優秀互聯網企業遠走海外上市后,給監管層帶來極大震動。

  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股票發行實行注冊制。此次《證券法》修訂草案中明確了發行的注冊方式。據《財經》記者了解,修訂草案對企業的盈利等財務數據不做要求,但對發行人過往是否存在犯罪記錄等有嚴格要求。交易所將負責審核IPO公司注冊文件,包括文件及所含信息的完整性、前后一致性以及可理解性。待交易所審核通過后,注冊文件將被報至證監會[微博],證監會無異議后公司即可上市。

  在投資者保護方面,修訂草案將設投資者保護專章,更加強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同時對上市公司的履行承諾作出法律要求。涉及投資者訴訟的,為解決單個投資者力量薄弱的問題,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擔任訴訟代表人。此外,之前已經由萬福生科事件中實行過的先期賠付制度也在法律中予以明確。

  外界關心的關于證券公司牌照的問題,修訂草案進行了適當的涉及,允許設立證券合伙企業經營證券業務,傳統證券公司的業務除了保薦業務之外,基本對證券合伙企業放開。

  為了解決證券范圍過窄而引起的監管套利甚至市場割裂的現狀,修訂草案對證券的范圍進行了適當擴大,但并未規定某些證券品種的監管權力歸屬。此舉意在將擴大證券范圍引起的部委分歧降到最低,利于整個修法過程的推進。

  “總體來看,這次修法基本回應了市場關切的問題,但也有折中的地方。”上述接近證券法修法小組的人士說,當前,在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上,修訂草案說的比較粗線條,為后續相關部門規章的出臺留下口子。最重要的是,待證券法修訂完成后,相關部門規章制度要予以細化。同時,為了適應市場快速發展的形式,這些規章制度每年都應該進行修改,這就要求這次的修法必須具有前瞻性和正確的方向性。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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