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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震遠欠薪34萬無悔意囚6周

2015-04-24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上周三剛被頒破產令的前行會成員張震遠,被指擔任商交所主席期間,拖欠一名員工薪金近34萬元。他早前承認兩項傳票罪,昨被判監6周,成為繼許仕仁後,第二位被判囚的行會非官守成員。裁判官香淑嫻直指張根本沒有「真誠悔意」,他家住月租16萬的淺水灣住宅,為此案先後共聘5位代表律師,又有人替他繳交商交所租金,顯示他有辦法籌集資金,卻沒有將支薪一事優先處理。張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57歲的張震遠昨聽取判刑前,孤身一人坐在旁聽席,未見親友陪同,他不時翹手或雙手合十放在大腿上,沒有太大表情。其代表大律師許卓倫向法庭指出,已與控方確認,控方的指控並不涉「有預謀及不誠實」的因素,希望裁判官寬大判處張社會服務令。

  法官指籌款有法卻不支薪

  香官判刑時稱,商交所自去年5月因資金不足交出牌照,張曾以私人方法借貸「拯救」商交所,希望藉此毋須遣散員工,但本案事主中止合約,未獲支付薪金。法庭在本周一得悉前年10月,有債權人為商交所位於數碼港的辦公室交租,張至上月才搬出月租16萬元的淺水灣住宅,當時張解釋昂貴的月租由太太工作支付。

  欠薪官司聘2大狀3律師

  案件曾八度押後,張先後聘用來自不同律師行的2位大律師、3位事務律師,香官認為張當然可以選擇住所及代表律師,但考慮整體情況時,支薪一事並非其優先考慮之列,直言張可以「做得更好,但他沒有」。

  香官又指,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是被告須有悔意,張背負支薪及按勞資審裁處判令支付款項的責任,他明顯有其他方法籌集資金,卻沒有先向涉案員工支付薪金,拖欠他逾33.9萬元的薪金,超過15個月,認為張並無真誠悔意,故不適合判以社會服務令。

  香官謂,本案最高刑罰是罰款35萬元、監禁3年,判刑時會考慮控罪性質及嚴重性、涉案員工及被告背景,指張在案發前事業成功,其前僱員為他撰信盡說好話,但基於控罪嚴重、涉案金額相對龐大,員工已被拖欠薪金達一段長時間,認為監禁是合適刑罰,考慮被告認罪給予他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亦因他有良好品格及背景,再減刑兩星期,判他入獄6星期。

  張聞判囚一臉愕然

  香官宣讀判詞時,張一度閉起雙眼,並經常皺眉頭,得悉被判入獄需進入犯人欄時,變得一臉愕然。辯方隨即為張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指他早前認罪後至少一度離港前往內地,其後亦有回港。辯方指張家在香港,一直是有聲望的人,現時因已經破產,希望離港尋求商機,如果成功賺錢就可歸還欠款給僱員。香官終獲准張保釋,但下令他不得離港,並於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張早前承認沒於到期日內支付薪金,及沒根據判令支付款項兩項票控控罪,案情指高級傳訊經理馬兆龍未獲支付前年5月至8月的欠薪,同年10月他向勞資審裁處興訟,翌月獲判勝訴,但直至去年3月仍未獲發共33.9萬元的欠薪。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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