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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開槍致死案不能“私了”

2015-05-11
来源:搜狐

  導語: 5月2日,黑龍江省慶安縣男子徐純合在該縣火車站候車室內與慶安站派出所民警李樂斌發生沖突後,被民警開槍擊倒身亡。迄今為止,該案的視頻仍未公布,相關調查據稱還在繼續。但從目前披露的情況看,該案善後似乎又落入了一套“維穩”邏輯中,法律成了被試圖跨越的環節。

  慶安槍案的善後很“眼熟”

  據媒體報道,事發後開槍民警並未露面,鐵路公安以救助款的名義向家屬一次發放了一筆10到30萬之間的補償。隨後就是家屬沉默,遺體也火化了。他患精神病的妻子被送去了精神病院,三個孩子被送去了孤兒院。徐純合生前上訪的目的就是這個,這一切在他死亡之後實現了。

  但質疑並未消失,本案中,警察該不該開槍,如果可以開槍,瞄准心髒槍擊又是否妥當?當地警方無法躲避這些質疑。此外從廣義的角度,警方給予死者家屬的賠償是納稅人在負擔,官方有必要說明這個費用的性質,並且在法律上界定其數額的合法性。這一整個過程,如果不能通過一場公開審理的官司來完成,至少也應該有一個令人信服的官方通報。然而目前這一環是缺失的。

  此前發生的不少警察開槍致死案,因處理過程不透明,造成很多“後遺症”,嚴重傷害了司法公信。比如,2010年1月,貴州省安順市關嶺縣警察張磊當街開槍,致兩村民死亡,其中一名死者身中兩槍,其中一槍直接命中頭部。當時有記者在新聞發布會上質問,死者“是先被打傷大腿還是先被打中頭部擊斃”?如果大腿先中槍,則死者已失去反抗能力,張磊又在其太陽穴補了一槍,這明顯涉嫌故意殺人。但面對質疑,安順市公安局發言人既不承認先打中腿部,也堅決否認先打中頭部。事後該案的審判拖延長達三年,遠超《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限。今年6月該案一審宣判,認定張磊屬於“防衛過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8年。

  再比如,2012年9月,遼寧省盤錦市興隆台區一戶村民為征地補償與盤錦市政公司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後又與到場民警發生沖突,一民警開槍致村民一死一傷。盤錦方面的調查組隨即迅速宣布,開槍民警“槍支使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之後媒體發出強烈質疑:民警為何帶槍出現在拆遷現場?為何民警到場後事態升級?民警到底在何種情況下開槍?但此新聞終成爛尾。

  鐵路公安自查有違程序正義

  在此次事件中,涉案民警系慶安站派出所警員,隸屬於鐵路公安。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男子死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包括黑龍江省綏化市和慶安縣兩級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哈爾濱鐵路公安處)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哈爾濱鐵路公安處刑警支隊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從後期哈爾濱鐵路公安處刑警支隊支隊長趙冬濱向新華社記者介紹本案基本情況看,該案系哈爾濱鐵路公安處負責調查處理的。

  從實體上講,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目前,涉案民警書面材料尚未公開。本案,完整的視頻亦沒有公開。為民眾知悉案情,法律人分析案件設置了無法逾越的障礙。就程序而言,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 之規定:鐵路公安機關管轄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工作區域內、列車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通信、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線上工作時發生的刑事案件。本案的看似管轄完全符合行政機關部門規章的具體規定,卻明顯有違“自己不得作為自己案件法官”的法諺精神和程序正義之基本原理。也有悖於上位法之規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本案中涉及鐵路公安機關整體回避問題。如同上海楊佳案件,楊佳案中的被害人均為閘北分局的警察或保安人員,上海市公安局對楊佳案的偵查由此引起了社會公眾的猜疑。因為按照我國公安機關的編制序列,閘北區公安分局接受上海市公安局的領導,他們之間是直接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對於公安司法機關的整體回避問題,我國刑訴法亦沒有涉及。但主流觀點及立法機關則認為:在中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下,在其他權力制約失衡的情況下,設立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回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善後不能取代調查

  事件調查尚在進行中,“善後”工作卻已經超過了檢察機關的調查。而且據《北京青年報》報道,當地政府與死者家屬達成了協議,“不再繼續追究”。在這樣一套非常標准化的解決流程下,家屬的私義是被有限度地實現了,但社會的公義卻懸而未決。必須要指出的是,這個“善後”不能夠取代檢察機關的調查,更不能“不再繼續追究”。

  5月2日中午的慶安車站到底發生了什么?在現場視頻秘而不宣的情況下,農民徐純合的最後時間,已經不僅是死者家屬需要一個明白無誤的說法,其他社會成員同樣也需要一個對個案真相的徹底調查。按照新華社的說法,哈爾濱市檢察機關正在對事件進行調查,但在調查結果沒有出台之前,具有明顯傾向的官方說法已經大量流傳,涉事警員甚至已經得到當地政府領導的慰問與表彰。“為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在負傷情況下堅持與歹徒搏鬥”的說法喧賓奪主,搶了檢察機關的話語權,也幹擾了正在進行的調查工作。

  作為一起嚴重刑事案件,從法理程序上,應當由案發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和慶安縣兩級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展偵查工作。而涉案鐵路公安處應當依法回避。當地檢察機關亦應提前介入,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資料顯示,2012年6月28日,黑龍江省鐵路兩級法院檢察院移交地方。黑龍江省鐵路運輸兩級檢察院包括哈爾濱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及其管轄的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鐵路運輸檢察院。因此,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是屬地檢察機關。本案中,屬地檢察機關與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作悲劇已經釀成,公眾希望得到真相。地方政府不應用維穩式賠償,急於將事件滅火,而拒不公開案件的調查過程。一個個“被沉默”的個案,其所帶來的影響是對整個司法制度的傷害。而警察手裏的槍,事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可不慎。慶安槍案如果沒有嚴肅、權威、可信、公開的調查追責,也將進一步增加民眾對於執法者用槍的焦慮和恐懼。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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