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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明確滬港通下名義持有人制度

2015-05-19
来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證監會明確滬港通下名義持有人制度

  香港結算作為滬股境外投資者名義持有人,可行使相關股東權利、提起訴訟

  □記者 王小偉

  中國證監會18日明確滬港通下名義持有人制度。中國證監會指出,相關規定為證券名義持有預留了空間,滬股通下境外投資者應通過香港結算持有滬股股票,而且享有作為股東的財產權;滬股通股票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應當通過名義持有人即香港結算行使有關股東權利。滬港通下,香港結算作為境外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登記為滬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關股東權利、提起訴訟。如何證明境外投資者是股票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應根據香港特區的法律和相關規則進行安排。

  對于境外投資者對其通過香港結算持有的滬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為股東的財產權,內地法律是否認可“名義持有人”和“實際權益擁有人”的概念的問題,中國證監會表示,《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證券應當記錄在證券持有人本人的證券賬戶內,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證券記錄在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內的,從其規定,為證券名義持有預留了空間。《滬港通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投資者依法享有通過滬港通買入的股票的權益,明確了滬股通下境外投資者應通過香港結算持有滬股股票,而且享有作為股東的財產權。

  對于境外投資者對其通過香港結算持有的滬股通股票如何行使有關權利的問題,中國證監會表示,滬港通架構下,境外投資者作為實際權益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的方式,應當根據香港特區關于名義持有人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安排。根據香港結算發布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和《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式規則》,滬股通股票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應當通過名義持有人,即香港結算行使有關股東權利,包括請求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提案、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獲得分紅或者其他投資收益等。

  對于境外投資者如何在內地采取法律行動或提起法律訴訟以實現其對滬股通股票的權利,中國證監會表示,對于名義持有制度之下實際權益擁有人提起法律訴訟的權利,內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禁止。證監會理解,滬港通下,香港結算作為境外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登記為滬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關股東權利、提起訴訟。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境外投資者可以提供證明其作為實際權益擁有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證據,則可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在內地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對于香港結算及其參與者出具的滬股通股票持股證明是否被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問題,中國證監會表示,《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聯合公告》第三條規定,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市場的規定及業務規則,確定了滬港通交易結算遵守當地市場法律規定的原則。因此,如何證明境外投資者是股票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應根據香港特區的法律和相關規則進行安排。相應的,如果香港特區的法律和相關規則認可香港結算及其參與人出具的滬股通持股證明是境外投資者享有股票權益的合法證明,中國證監會也將尊重這一安排。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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