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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澄清黃光裕提前出獄等假消息:少數機構炒作

2015-05-18
来源:新華網

  最近一段時間,幾則“重磅消息”在證券市場流傳,如“黃光裕將提前出獄”“公募基金被調查”等消息在微博、微信等網絡平臺上瘋傳,有些概念股票借機瘋漲,有些股票則受累集體出現大幅波動。

  隨著今年以來股市不斷升溫,證券市場一些虛假信息不斷出現。“新華視點”記者了解到,“國美電器[微博]前實際控制人黃光裕將提前出獄”“證監會[微博]對公募基金投資創業板進行調查和窗口指導”等信息都被證實是假消息。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政策都明文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但是一些微信和微博自媒體、“網絡大V”以及手機應用客戶端,虛構上市公司假消息、傳播證券監管假新聞,甚至杜撰降息等虛假宏觀政策,對證券市場穩定和投資者利益保護造成了不小的影響。

  黃光裕提前出獄?監獄、法院證實:沒有申報減刑、假釋

  近期,關于“黃光裕將提前出獄”的消息在微博、微信等網絡平臺上瘋傳。2010年,國美電器前實際控制人黃光裕因非法經營、內幕交易、單位行賄等罪名被判有期徒刑14年。

  上述信息經一些自媒體和網絡平臺不斷炒作,吸引社會廣泛關注,甚至直接引發股市出現“黃光裕概念股”:在香港上市的國美電器從3月底至今股價飆升一倍;大股東為國美控股集團的A股上市公司中關村(15.34, -0.45, -2.85%),一個月內股價大漲近50%。記者粗略計算,國美股東和相關機構投資者在這一過程中收獲頗豐,成為這則消息最大受益者。

  信息是真是假?記者獲悉,黃光裕目前仍在監獄服刑,近日還在辦理家屬接見的相關手續。監獄方面并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微博]申報減刑、假釋,北京市一中院也證實,從未收到黃光裕的減刑、假釋申請。

  監獄系統有關人士表示,黃光裕屬于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按照相關文件精神,對此類罪犯的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從嚴規定實體條件,從嚴規范程序。

  上市公司中關村也在15日公告稱,“經向公司第一大股東國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問詢獲悉,沒有關于黃光裕即將假釋出獄的確切信息。”

  除此之外,近期“證監會對公募基金投資創業板進行調查和窗口指導”的網絡傳聞也被監管部門澄清。

  最近一個交易周內,少數機構微信公眾賬號傳播“證監會約談基金公司”的消息,之后創業板市場一度出現大幅波動,創業板指數在13日-15日期間盤中振幅高達近7%,不少創業板股票甚至跌停,大面積波及投資者。

  證監會15日表示,相關傳聞不實,證監會沒有進行傳聞所稱的調查或者窗口指導,將依法對公募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管,不干預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經營。

  業內人士表示,這類虛假信息的傳播,已經給證券市場帶來了短期巨大影響,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對于幕后推手應該進行追查。

  “黑機構”換“馬甲” app、微信等新興渠道大量違規薦股

  記者調查發現,今年以來,隨著股市持續火爆,股民投資熱情高漲,一些非法薦股、虛構上市公司信息、監管動態甚至編造宏觀政策等違法違規行為頻頻出現,在通過傳播各種虛假信息牟利的同時,干擾了證券市場,不少投資者也因此蒙受損失。

  ——黑機構換個“馬甲”繼續干。近年來,監管部門對網絡上的非法薦股、仿冒合法投資機構的行為進行了整治,開出總共20多期黑名單。但記者發現,一些非法網絡平臺僅僅更換了域名、名稱等,換個“馬甲”后依然活躍。

  如中國證券業協會“非法仿冒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機構黑名單第24期”中曝光的“盛豐國際”,網站依然能夠打開,仍在公開薦股;“榮欣股票投資T+0”,更名為“淐盛T+0”后不僅可以訪問,還可通過電話、QQ等客服形式薦股,并且增加了另外的永久域名。

  這些被稱為“黑嘴”的機構通過各類虛假信息騙取咨詢費,誘導投資者集中買入某些股票進而操縱股價,損害了投資者利益。

  ——借助手機客戶端等新型渠道進行違規薦股等行為。根據證監會2012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向投資者銷售或提供“薦股軟件”并且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記者調查發現,手機app上相關應用近期大量出現。在“每日內參”“牛股王股票”等手機app應用上,存在大量違規薦股、或為沒有合法資格個人提供薦股平臺的行為。

  業內人士表示,這些行為都涉嫌違反證監會規定,這類app的運營者增加了客戶流量和關注度,但忽視了投資者的利益。

  ——一些微信公眾賬號直接編造、傳播失實的宏觀政策信息。隨著微信使用人群越來越多,一些微信公眾賬號和微信群中,經常能看到虛假宏觀政策的消息、段子。

  4月18日,一個名為“小江說房市”的公眾賬號竟散布“央行[微博]降息”的虛假信息,僅一天就被閱讀十幾萬次,記者看到有1000多位閱讀者對這條信息“點贊”。

  這種虛假信息散播方式成本極其低廉,卻能輕松獲利。上海一家證券公司高管對記者表示,如果在交易時間發布利率調整的虛假信息,通過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可以通過杠桿瞬間獲得高額收益。

  證券虛假信息傳播如何追責

  多位專家表示,隨著一些自媒體、公眾號的興起,虛假信息的傳播速度更快,更為廣泛。這些平臺沒有嚴格的發布程序,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有意興風作浪。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微博]表示,一些證券市場的傳言、謠言有時是投資者想象、預期或杜撰出來的,如果確實是虛假消息,就帶有欺騙和欺詐性質,應該要追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對于故意造謠者,利用網上各種新型媒介傳播手段制造、釋放虛假消息,以操縱市場獲取利益,必須要嚴格查處。

  2012年,中國證券業協會出臺會員單位參與整治利用網絡等媒體從事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同年,中國證監會對市場上流傳的關于中信證券(31.50, -0.48, -1.50%)的一系列謠言進行調查,多位在網絡上散布“中信證券海外投資巨虧”虛假信息的個人依法受到處理。

  多位業內專家表示,此前的案例,基本是非法網絡證券活動或造謠行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造成股民損失才處理,但對違法違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大量獲利的監管并不多。

  對證券虛假信息的監管,國務院去年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要依法嚴肅查處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投資者和影響社會穩定的機構、個人;現行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不法分子將信息網絡作為一種新的犯罪平臺,恣意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進行了界定。其中包括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達到一定經營或違法所得數額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但其中并未詳細列出關于證券虛假信息的內容。

  部分專家和法律界人士表示,“虛假信息入刑”等司法解釋如何與證券市場監管相結合,仍有待進一步細化。

  “在我國,投資者受此影響產生損失提起民事訴訟是有操作空間的。但前提是,必須有證監會或信息管理部門對此有判定,輕則民事賠償,重則涉及刑責。”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說。

  對此,劉俊海認為,在證券法正在修訂的大背景下,新的證券法對此應有所回應,立法部門要針對虛假信息編造傳播等行為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訴性的法規。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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