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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醫療糾紛案平均審理超過一年

2015-05-22
来源:信息时报

  廣州醫療糾紛訴訟案件七成集中在越秀、白云、天河、海珠四個區,且大型三甲醫院成被告的最多。由于重復鑒定拖長審判過程,一審平均周期就長達200天。而患者索賠金額平均34萬余元,最終獲得判賠金額不到六分之一。

  廣州中院調研了近五年醫療糾紛訴訟案件,5月21日發布了《2010~2014年廣州醫療糾紛訴訟情況白皮書》(下稱白皮書)及十大典型案例。一位糖尿病老人被滴注葡萄糖后死亡,醫院事后卻篡改病歷企圖隱瞞,最終被判承擔四成責任。該案引發各界熱議“病歷能否固化防篡改”。

  三甲醫院易成被告 七成糾紛集中在四區

  白皮書指出,在廣州,醫療糾紛案件涉及大型三甲醫院、村鎮衛生醫療機構乃至私人診所等各級的醫療機構,也涉及中醫院、婦幼保健院、骨科等專科醫院以及整形美容機構、康復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等各種類型的醫療機構。

  但是,大型綜合性三甲醫院作為被告的比例較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大型綜合性三甲醫院診療服務總量大,診療醫案更為疑難復雜和緊急,風險更大,更容易發生爭議。

  廣州醫療糾紛案件也呈現相應的地域性分布特點,越是醫療資源豐富的地區,醫療糾紛的數量越多。

  從全市來看,醫療糾紛案件主要集中在大型醫療機構較多的城區,其中越秀33.16%、白云15.16%、天河15.16%、海珠13.48%,僅這四區就占了全市醫療糾紛案件的76.95%。

  數據還顯示,在發生醫療糾紛的專科分布上,婦產科、骨科、普通外科、神經外科與心血管內科等所占比例較高。

  一審平均周期200天 超兩成案鑒定超3次

  據統計,近年來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總體呈上升趨勢,2010年至2014年,全市基層法院受理一審醫療糾紛案件共計1131件,而2005年至2009年的案件共計727件。然而,醫療糾紛一審案件的審理周期,遠遠超出普通民事案件的審理周期。

  以案件比較集中的越秀、白云、天河和海珠法院為例,近3年的醫療糾紛案件審理期限平均在200天以上。廣州中院近五年醫療糾紛案件二審期限平均達到100多天。一審二審加起來超過一年。

  白皮書認為,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周期長主要是受醫學鑒定周期長的影響。

  由于法官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更多還要依賴于醫學鑒定,但目前廣州市醫學會沒有開展醫療損害鑒定業務,入選全省法院醫療損害鑒定名錄的機構只有20家。

  據統計,廣州中院近五年判決的270件二審案件中,一審做過醫療鑒定的有227件,占84.07%;有的還出現了反復多次鑒定。比如一審多次鑒定率平均27.78%,其中2013年達到36.07%,2014年為22.45%。

  患者索賠平均34萬 判賠額不到六分之一

  此外,向金華指出,從賠償金額來看,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與患者主張的數額反差較大。據統計,近五年廣州中院二審醫療糾紛案件患者的請求金額平均為34.4萬余元,最終支持的金額平均為6.3萬余元,接近六分之一。

  “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患者在醫學知識欠缺的情況下,缺乏理性認識,提出的訴訟請求超過正常標準,追求利益最大化。”向金華說,“老百姓作為患者把命都交給醫院了,但實際上發生糾紛以后,對醫院卻是極大不信任,這是不正常的。”

  白皮書指出,一些醫護人員不重視與患者溝通,沒有時間耐心解答疑問,讓患者感覺不受重視和尊重。有的醫護人員對病情告知不夠細致,對診療方案的風險告知不夠全面,沒有詳細告知替代治療方案及優劣等,導致患者對治療行為產生疑慮。

  據統計,廣州中院近五年來二審判決結案270件中,判令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173件,占64.07%;判決醫療機構無須承擔責任的案件97件,占35.93%。其中,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案件109件,占40.37%;承擔主要責任的案件64件,占23.70%。

  典型案例

  糖尿病人被打葡萄糖

  死亡后病歷還被篡改

  事件發生在2009年,黎老伯因糖尿病、高血壓先后多次到廣州某醫院治療。同年12月24日晚22時15分,黎老伯突發氣促半小時,心悸、大汗淋漓再次來醫院就診。經初步診斷,黎老伯突發左心衰,糖尿酸酮酸中毒。醫生立即給他靜脈滴注5%葡萄糖250ml等藥物。但是黎老伯病情危重,被推送到急救室,該醫院請了外院醫生會診。

  次日凌晨,黎老伯不治身亡,家屬報警。公安處理糾紛過程中,醫院及黎老伯家屬都沒有對現場和有關治療的實物進行封存。經查,門診病歷內文有涂改,原先5%GS250ml(葡萄糖)改為0.9%NS250ml(生理鹽水),病歷有涂改痕跡。

  黎老伯的家屬向法院起訴,醫療鑒定認為,該院存在醫療缺陷,包括藥物使用指征不準確,詢問病史不夠詳細,病歷書寫欠規范。但鑒定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一審法院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違反了相關的診療護理規范及操作規程,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有多處涂改的痕跡均未按病歷管理規范執行。且初診醫生應該知道患者癥狀、體征的情況及用藥禁忌,但由于疏忽而未盡注意義務,兩次為患者滴注葡萄糖。

  綜合患者原發病、鑒定意見等因素,一審確定醫院對患方所受損害承擔40%的賠償責任。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原文標題:醫療糾紛案平均要審超過一年)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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