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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關19年 閩糾判3人無罪

2015-05-30
来源:香港商報

  錯關19年 閩糾判3人無罪

  2人獲釋1人惜死獄中

  【香港商報訊】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長達19年的伸冤之路終於走到了終點,福建高院昨日對原審這三被告人綁架殺人案再審宣判,依法撤銷原判中關於綁架罪的部分,但維持原判中關於非法拘禁罪的部分。回溯此案,從1998年首次判決起,這起歷經6次審判才定案的綁架案,曾有多次糾錯機會被錯過,比如1996年案發不久,時任民警曾接到疑似真兇電話,但案卷里無記錄。還有,當年福清警方在深圳調查取證證明三被告在場作案的調查證據缺失。另外,警方對該案除報案記錄和筆錄外,再無其他調查資料,綁架現場和尸體現場均無提取指紋、腳印等線索的記錄。值得注意的是,涉案的證人透露,當時的證言基本都是在警方高壓之下做出的。福建法學會原秘書長、該案的二審辯護人之一趙國安認為,這起案件存在「未審先判」,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錯難糾。有分析指出,在嚴打時期,再加上命案必破的思想,造就了不少冤假錯案,要從源頭上遏制,需做到疑罪從無。

  三點理由建議改判

  在監獄里服刑多年的黃興和陳夏影,已從20歲左右的小夥步入中年,而林立峰卻已無緣等來清白:早於2008年1月,他因癌癥死在了監獄醫院。

  在福建高院昨日宣判前,今年5月11日,福建高院在福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再審一案。出庭檢察官的檢察意見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改判。檢察官當時認為,第一,更多客觀的、關鍵的證據缺失,這些有罪的供述前后矛盾。第二,該案事實不清,像指認3名被告人找人代寫的勒索字條的人、開貨車綁架唐明的柳州小貨車的司機等都找不到。第三,關於3人有沒有作案時間等證據,前后也是互不照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作案時間是個疑問

  案卷資料顯示,警方於1996年6月2日將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抓獲,三人很快供述,他們於當年4月26日至28日期間策劃并實施綁架。但1996年6月6日,檢察院提前介入提審三人時,陳夏影和黃興均翻供稱,他們於1996年4月14日即去了深圳,到5月3日才回到福清,沒有作案時間。

  陳夏影和黃興在案發期間是否從深圳回到福清仍是該案再審的焦點,檢方出具了終審裁判中認定的該案事實的15組證據。檢方認為,盡管黃興、陳夏影及林立峰的父母提出再審,稱3被告人無罪,但3人均曾作出過有罪供述,且有多名證人也證稱,陳夏影、黃興兩人曾在案發期間從深圳返回福清,而有人證稱在唐明被綁架附近的小賣部旁,見過林立峰等人。

  澎湃調查稱,福清警方在深圳取得的證據僅有一處。有一項是一個深圳房東的筆錄,但這項證據只是證明黃、陳二人曾在該房東處租住過。并未發現當年4月25日至4月28日,任何福清警方在深圳關於通話記錄的調查資料。

  陳夏影和黃興均辯稱「從未參與過綁架案」。「案發時,我和陳夏影兩人正在深圳寶安,根本沒有犯罪時間,房東和附近居住的很多人都可以證實。」黃興的律師劉志強則提交了多名證人的證言,證明案發時3人均沒有作案時間和空間。

  刑訊逼供得到證言

  針對檢方關於「有罪供述」的詢問,黃興辯稱,在被公安抓后,自己經受了連續5天的拷打逼問,被逼按照公安畫好的「作案線路圖」和作案情節,做了有罪供述。陳夏影也稱自己被酷刑拷打,也曾在多次庭審中喊冤。

  劉志強稱,多名證人作證,其原在公安機關的證言的取得,均為刑訊逼供的結果。他還稱,勒索唐明父母的兩張勒索字條,經鑒定不是3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所寫。

  關於證言來自刑訊逼供,這也符合澎湃新聞的調查,澎湃稱,福清警方對曾與他們一同去深圳的小鳳、小妹和小林進行了詢問,上述三位證人隨后又都否認了此前的證言。這些證人透露,此前說,這三人在案發期間回到福清的證言,是在被警方關到「學習班」幾十天后被迫做出的。

  回溯本案的「偵破」過程,漏洞從偵查之初就已顯現。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民警何建忠在一份證明材料中稱,他於1996年5月16日接到一個匿名舉報電話,對方用國語稱聽說福清一個小孩遭綁架后,被拋尸在福清西門外一個變電站旁的草叢中。對方還稱聽到四個人談到此事,「其中一個是香港人叫阿三,另外三個是福清人,其中一個名叫羊哥」。

  匿名電話所稱的拋尸地點與警方的勘查筆錄極其相似,尸體正是在融西小學南面一座變壓器房附近的草叢中被發現,這里也是所謂的「西門外」。然而,案卷里沒有關於警方對神秘來電及人員的追查記錄。

  案情回放

  1996年4月27日,福建福清市融城鎮的唐國良上夜班后回家,發現13歲的兒子唐明失蹤。5月20日,在福清市融城小學附近發現了一具少年的尸體。經鑒定,死者就是唐明。1996年6月2日,黃興(時年21歲)、林立峰(時年19歲)、陳夏影(時年17歲)被福清警方抓捕。卷宗顯示,唐明尸體被發現13天后,福清警方認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有作案嫌疑,并將三人秘捕。理由是:三人毒癮大,經濟拮據,形跡可疑。1998年11月6日,福州中院判決黃興、林立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陳夏影無期徒刑。2006年11月25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裁定書。該案歷經8年,其間3次判決,3次裁定。為推翻該判決結果以及福建高院維持該判決結果的終審裁定,黃興、陳夏影及林信榮、莊華英為此上訴、申訴了19年,林立峰因患病2008年逝世於監獄醫院。今年2月9日,福建高院發出該案再審決定書。5月11日,福建高院再審審理后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昨日,福建高院依法撤銷原判中關於綁架罪的部分,原審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不構成綁架罪。

  福建4起重大冤錯案

  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殺人案福建高院昨日宣判認定19年前的福清綁架殺人案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不構成綁架罪。

  福清紀委爆炸案

  2001年6月24日,福清市紀委司機吳章雄收到領導的傳呼趕到單位,觸動裝有爆炸物的手提包,當場被炸身亡。此案中,吳昌龍兩次被判死緩,案件幾經反覆,福建高院終在2013年5月宣判5被告人無罪。

  念斌案

  去年8月22日,福建高院終審宣判:念斌無罪。在周永康「命案必破」批示下,這位福建平潭的小雜貨店主被視為投毒殺害鄰居兩名幼童的兇手,服刑8年,先后4次被判死刑。

  原福清司法局長貪污案

  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長黃政耀利用業餘時間,為人翻譯公證文件掙翻譯費。檢方指控黃的這一行為屬貪污及私分國有資產,案件經12年審理,法院一審對其判刑11年,黃政耀不服提起上訴。2015年5月18日,福州中院二審宣判:黃政耀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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