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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並非只在考場內

2015-06-09
来源:搜狐

  導語:江西替考案仍在發酵。眾所周知,中國各地在高考中已引入各種高科技防作弊“神器”,處罰力度也在不斷加大,但在如此嚴厲的約束下仍然有那么多人鋌而走險,究竟是什么讓高考作弊屢禁不止?

  替考是“性價比”最高的作弊方式

  近年來的高考作弊手段中,人們往往被“技術流”帶來的作弊奇觀所吸引。這類作弊其實就是“夾帶”的高科技化。高科技基礎上的“夾帶”分為“聲音傳導”和“文字傳導”兩類。輔之以顯影碳粉、透視眼鏡、針孔攝像機、無線耳機、信息手表、隱形鋼筆等“神器”,可以說高考作弊已經全面進入信息化時代。但這些民間的作弊手法雖然“觀賞性”很強,但價格高、效率低、可靠性差,很容易被發現。

  實際在高考各類作弊手法中,替考才是效率最高的選擇。只要考前身份檢測能夠蒙混過關,根本無須其他輔助措施。槍手的主體為高校大學生,本身經曆過高考,學習成績好,題型熟悉,並經過後續學習加深了對知識的理解,而且年齡長相特征與高考生相吻合,是槍手組織主要物色的群體。替考的經濟報酬在各地不盡相同,有媒體披露在河南的標准是:一本2 萬元、二本1 萬元、三本3 千元。《北京青年報》曾披露:有大學生自爆在河北某地區替考的收益為一本5 萬,二本3 萬。對於來自於百姓家庭的大學生而言,幾萬元的收入無疑是一筆不小的意外所得。

  而從成本和風險角度看,槍手的安全系數並非人們想象的那樣低。以去年發生在河南的高考替考案為例,替考組織為替考者設計了指紋膜以應對檢查,盡管有槍手未通過檢查但仍然最後通過了驗證。內部人披露:用重金把帶隊的主監考搞定,即使在考場上被發現只要拒不承認,就能夠順利過關。從委托代理角度看,考生家長與槍手之間不僅是一種單純的交易關系,更是“一根繩子上的螞蚱”,槍手風險的高低與考生家長和替考組織的“能量” 大小密不可分,在一些中西部地區,盤根錯節的官僚與社會關系致使高考制度破壞程度的加劇。總而言之,槍手面臨著大收益和小風險,是催生高校學生當槍手的主要原因。

  作弊背後往往有權力“護駕”

  從法律的角度看,對高考作弊的處罰力度也越來越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考試作弊情節嚴重者最高可暫停三年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同時將考生違規情況記入考試誠信檔案。盡管處罰力度越來越大,但高考舞弊現象依然非常嚴重。以湖北為例,2012年高考舞弊考生人數高達145人。由此推及全國可知,數量更令人堪憂。值得反思的是,在如此嚴厲的制度約束下仍然有那么多人鋌而走險,是什么讓高考作弊屢禁不止呢?

  去年河南替考事件曝光後,該省後續共查實違規違紀考生165人,其中替考就高達127人,占了77%。北京師范大學教育政策與法律中心主任餘雅風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對這種現狀提供了另一個觀察視角:近年來發生的高考舞弊案,特別是大規模高考舞弊案,有很大的權力運作的軌跡,可以看到權力部門在中間操作。

  目前的替考,其中不乏有教育部門領導直接安排的,不需要和防止舞弊的信號屏蔽、安全檢查鬥智鬥勇,只需要搞定領導,則高枕無憂。吉林乾安縣文化局原副局長孫慶福找人為其子替考,就曾向時任乾安縣副縣長、乾安縣考區主任侯麗秋送人民幣2萬元,請其在監考環節上予以關照。事發後乾安縣給予撤銷侯麗秋副縣長職務,給予孫慶福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處分。

  2014年7月3日《新京報》一篇題為《重慶其他29名未現身造假考生被疑“背景更深”》披露“繼重慶石柱縣副縣長湯平之女民族成分造假之後,重慶市高考文科第一名何川洋更改民族成分的事實再度引發廣泛批評。然而,他們只是重慶31名“假民族考生”中的兩名,對於另外造假的29人,重慶市聯合調查組一直諱莫如深。”

  高考作弊並不僅限於考場

  相比於直接替考、考場作弊,通過合規流程進行尋租的“加分行為”更容易引起不公,並且監管的難度更大。2014 年7 月,遼寧本溪高級中學87 名體優生加分涉嫌造假,有學生反映,辦證加分有價碼,足球4 萬多元,遊泳7 萬到8 萬元。學校組織學生家長出錢給孩子買足球、遊泳等項目的運動員資格,然後負責裁判和比賽程序的人拿大頭,學校與教師拿小部分。

  從制度層面看,“裁判”放水的原因不僅來源於強大的收益,更是因為加分制度的缺陷導致懲罰成本過低所致,按照現行制度,各地的各類高考加分均由相關行政部門負責,幾乎所有加分政策都存在模糊空間,容易滋生腐敗,並且學生進入高校後高校對體育加分考生缺乏強制性規定,學生加分進入大學後是否加入專業隊繼續訓練全憑自覺,這樣的“一錘子買賣”使加分裁判的成本—收益比大大減小。利用區域分數線差進行高考移民同樣很是泛濫,這也屬於另一類危害性極大的高考作弊。

  盡管對高考作弊的處罰力度不可謂不大,但我國目前並沒有法律層面的、專門規范考試的立法。刑法和保密法只是規定了單一的對泄密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問題,很多嚴重的、社會影響極大的作弊行為還難以被追究刑事責任。協助作弊行為的懲處存在法律空白,試題買賣、替考、團夥作弊、非法制造作弊工具等行為就無法得到遏制。有專家建議,從立法上加大對替考組織者、策劃者和公務人員參與者的法律成本,在《刑法》上加入相關罪名,在行政責任上加大處罰力度,才能真正杜絕“作弊門”的再次發生。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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