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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教育系統吃回扣利益鏈曝光

2015-06-10
来源:法制日報

  調查原因:河南省鄭州市檢察機關查辦多起教育系統腐敗案件

  調查發現:從教育領域職務犯罪的主體看,多發生在握有實權的人身上,主要原因就是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不力,在采購上的程序不透明,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比如,在內部監督流於形式,外部監督機制缺失的情況下,對作業本、床上用品等學生用品的壟斷經營,相關人員說了算。

  在人們眼裏,教育領域是“一方淨土”,但河南省鄭州市教育局所轄的勤工儉學辦公室,利用市教育局賦予的中小學練習冊、住校生床上用品集中采購權,與供貨商商定好回扣額度後,再與學校相關負責人按比例分配回款額,在“吃回扣”上形成貪腐鏈條。

  “處在鏈條上的供貨商、教育部門、學校、經辦人員各得其利,使‘吃回扣’成為潛規則,敗壞了教育領域的風氣。”鄭州市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一角錢回扣也不放過

  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系鄭州市教育局管理的二級機構,主要負責中學生的素質培訓、公寓物品供應、作業本供應、學生保險、中學生校外活動,與鄭州市教育局下屬各學校業務上有上下級指導關系。

  2002年,鄭州市教育局專門下文件,決定中小學生作業本實行集中采購制度,由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規劃、管理。2007年的一天,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主任張某與兩名工作人員到一家印刷廠考察,有意中止與原印刷廠的合作。雙方商談完價格後,毫不避諱地談到了回扣問題,即印刷廠每本作業本給學校和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各0.1元的回扣。

  對此回扣額度,印刷廠表示同意。案發後,印刷廠負責人聶某說,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管理著全市學校的作業本印刷,每年都會有很多業務,他們要開展業務,需要拉著這個客戶,也需要他們給各學校下文件要求在這裏指定印刷,因此談到回扣問題就照辦了。

  法院判決書顯示,從2010年秋至2013年秋,印刷廠應支付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的回扣款就達67萬餘元。

  經辦者人人都有份

  與作業本回扣相比,住校生的寢室用品回扣則顯得較為隱蔽。

  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後勤科科員馬某,利用其負責鄭州市教育局下屬學校集中采購公寓化用品的職務便利,在給學校采購床上用品的過程中,按照事先與供貨商的約定,共收受對方給予的回扣款28.9萬餘元。

  判決書顯示,馬某收到回扣款後,分給鄭州市回民中學政教處原主任李某4.6萬餘元,鄭州市第七中學政教處原副主任杜某5.5萬元。

  供貨商王某在證言中說,其自2009年開始通過鄭州市勤工儉學辦公室向市教育局所屬的十幾所學校供應住校生的床上用品。其為了爭取到這筆生意,就答應了給他們支付回扣的要求。

  杜某在任鄭州市第七中學政教處副主任期間,負責學生的日常管理、班主任管理和學生公寓管理工作,在學校學生公寓用品的采購和發放方面,與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搞好對接。

  李某在擔任鄭州市回民中學政教處主任期間,則負責學生的德育工作、宿舍管理工作。在采購寢室用品過程中,他嫌回扣太少,每套被褥就多向學生收了52元,侵吞銷售差價款4.1萬餘元。

  利用雙重身份作掩護

  在涉案人員中,他們不僅有公辦名校的身份,還管理著以民辦學校身份存在的分校,而民辦學校的身份往往是其辯解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理由。

  “公辦學校在收費上管理嚴格,而分校的身份是民辦性質,在收費上和費用使用上自由度較大,但師資力量和管理上並沒有什么區別。”一名辦案人員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張某不僅是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主任,還擔任著鄭州一中分校法定代表人,該校後更名為鄭州新意中學。

  張某在供述中稱,原鄭州一中分校是鄭州市教育局下屬的二級機構鄭州市教育生產總公司(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的前身)與鄭州一中共同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學校,由一中出教師,鄭州市教育生產總公司將其所屬的鄭州市46中的校辦工廠作為學校場地。

  在新意中學的運轉過程中,該校沒有把複讀生的學費和雜費計入大賬,單獨做一本賬,成為小金庫。在2005年期間,該小金庫就有100多萬元。2013年4月,該校會計從小金庫上取出了25萬元,給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的每個工作人員發了8000元福利費,離退休的同志每人4000元,剩餘的錢用於單位一些不好報銷的費用支出。

  小金庫裏的錢如何使用則由張某負責。法院認定,張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20萬元據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在庭審中,張某辯稱,新意中學不是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投資,新意中學資產不是國有資產。法院審查後認為,無論是新意中學還是其前身鄭州一中分校,都是由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或者是前身鄭州市教育生產服務總公司舉辦,無論新意中學的資產從何而來,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作為舉辦者在管理、使用中的新意中學的資產均應以公共財產論,而張某在作為主任的同時兼任新意中學法定代表人,其在管理新意中學的資產時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故對其辯解不予采信。

  在杜某一案中,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數額為5.5萬元,其中2013年收受了3萬元。法院認為,杜某所在的鄭州市第七中學的原分校樹人中學已於2013年2月改為了民辦學校,該校在2013年也曾委托杜某幫忙為其購買學生寢室用品。而2013年度鄭州市第七中學本校招生人數共計720人,但當年馬某所給杜某的回扣款是按供貨商提供的當年銷售給第七中學及樹人中學學生用品的總數量1595套計算的。因此,2013年度杜某收受的回扣款應按第七中學實際人數即720套計算。而杜某幫樹人中學購買的床上用品是幫他人購買,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故杜某2014年收受的回扣款中應以720套的回扣款作為犯罪數額。辯護人提出的相應意見被法院采納。

  李某所在的鄭州市回民中學設有東校區,僅2012年8月就賣給學生床上用品469套。2001年9月,經河南省教育廳批准成立的鄭州市回民中學分校,師資力量由鄭州市回民中學提供,鄭州市回民中學負責管理鄭州市回民中學分校,宿舍管理工作由鄭州市回民中學政教處負責,2013年7月經批准,鄭州市回民中學分校更名為鄭州慧民外語學校,管理模式不變。

  回扣加重教育負擔

  “作業本、校服、寢室用品等領域‘回扣’風的盛行,最終被轉嫁給學生,加重了家長的教育負擔。”辦案人員認為,教育領域腐敗如今成為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使曾經被視為“一方淨土”的教育領域聲譽急轉直下。

  法院判決書顯示,鄭州市勤工儉學管理辦公室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10萬元,張某犯單位受賄罪、犯貪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馬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杜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李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

  辦案人員認為,從教育領域職務犯罪的主體看,多發生在握有實權的人身上,主要原因就是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不力,在采購上的程序不透明,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比如,在內部監督流於形式,外部監督機制缺失的情況下,對作業本、床上用品等學生用品的壟斷經營,相關人員說了算。

  辦案人員建議,教育系統承擔著教育人、培養人的重任,涉案單位在事後吸取教訓、進行整改的同時,辦案機關應就辦案中發現的問題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發出建議,防止出現類似的腐敗問題。(記者趙紅旗)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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