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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快遞若被冒領 賣家賠損失

2015-06-16
来源:羊城晚報

  羊城晚報記者 林曦

  網購,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非常普遍的購物方式,但是不少消費者也會常常發生網購之后收不到貨或者包裹丟失等問題。但是以前遇到這種事,往往是快遞公司和網店之間互相扯皮,常常還會變成消費者來吃悶虧。不過,這種現象很快將會得到改善。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多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網購合同糾紛案中,最高法明確: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價值萬余元電腦被冒領

  當日,在最高法通報的消費者維權的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案例涉及網購糾紛。當前,由于網購過程多數時候同時涉及消費者、銷售者和快遞公司三方,消費者較為關注快遞貨物過程中的糾紛如何維權。因此,在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消費者網購貨物被人冒領的案件就頗受關注。

  這起案件發生在2013年,當年3月19日,楊波以網購形式從付迎春開辦的電子經營部購買價值15123元的電腦一臺,下單后貨款及郵寄費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簡稱速遞公司)送貨。該貨物于同月24日到達交貨地后被他人冒領。為此,楊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貨未果,遂訴至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速遞公司、付迎春賠償其電腦款15123元和郵寄費95元。

  雖然付迎春已將貨物交給速遞公司發運,但在運輸過程中,速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送貨時未驗證對方身份信息擅自將貨物交由他人簽收,銷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貨物交付義務,構成違約,故對楊波請求付迎春賠償已付的電腦款15123元,郵寄費95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只約束締約雙方當事人,速遞公司將貨物錯交給他人,屬于付迎春與速遞公司之間的運輸關系。速遞公司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故對楊波關于速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受訴法院判決付迎春賠償楊波已付的電腦款15123元及郵寄費95元。當事人均未上訴。

  擔憂 不約束快遞冒領更容易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15日的通氣會上也表示,網絡購物作為新興的交易方式,對促進消費增長作用凸顯,但是由于網購商品假貨較多,嚴重影響質量安全,售后責任難以落實,網購糾紛明顯上升。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楊臨萍介紹稱,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最高法的解釋一出,網上頓時議論紛紛。有網友對快遞抱怨不迭,“有些快遞從來連門鈴都懶得按,把包裹丟門口地上了事,也從不要簽收。如果不明確快遞的責任,是不是他們都可以直接代買家簽收了?”網友sts6699跟帖疑問稱,“如果這樣,是不是快遞都可以將所遞物品占為己有呢?快遞公司能不承擔責任嗎?”而也有微博網友表示不解,“應該快遞公司和配送員共同承擔責任。銷售商家是無辜的。”網友“小的煩惱”則擔心稱,“沒有人約束快遞,以后不是更容易被冒領嗎?”

  不過有網友對此表示支持。

  說法 賣家可向快遞公司追償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一步擴大了消費者的權利,規定了網購無理由退貨、產品全部實行“三包”等。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深入到生活中的各個方面,消費者網購過程中如何維權受到社會關注。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占領對羊城晚報記者表示稱,根據法律,買家與賣家之間付款下單了商品形成了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那么貨物沒有最后送達買家手中,也就是標的物還是在途情況,沒有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下,賣家應該承擔合同責任;而后,賣家可以向快遞公司提出賠償。不過對于賣家來說,這意味著要承受更大的壓力,倘若發生商品冒領,一方面要賠償買家的損失,一方面要去向快遞公司追償。

  有行業相關人士提醒稱,為避免快遞物品被冒領,寄件人應寫明收件人的詳細信息,同時做好保密工作,避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快遞公司的投遞人員,應要求提貨人出示身份證明,核實是否為托運人指定的實際收貨人。如果是代領,需和發貨人進行再次確認,確保提貨人的真實性。

  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

  銷售假藥、過期食品

  經營者被判退一賠十

  殷崇義向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漢陽分公司購買桃花姬阿膠糕一盒,后發現食品已過保質期。法院判決漢福超市退還貨款251元,十倍賠償貨款2510元,賠償交通費500元。

  劉新向陜西立新藥房購買4盒“快速瘦身減肥膠囊”,根據產品包裝上的批準文號查出該保健品名稱為“俏妹牌減肥膠囊”。法院判決立新藥房退還劉新貨款280元,并向劉新賠償十倍購物價款2800元。

  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對不安全食品的生產者和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銷售的經營者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在判令其賠償消費者損失的同時,判令其承擔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責任。

  網購特價藏貓膩

  電商公司被判賠款

  2014年4月8日,小米公司官方網站發布廣告:“10400mAh移動電源‘米粉節’特價49元”。王辛當日在網站上訂購了兩款移動電源:10400mAh移動電源69元,5200mAh移動電源39元。王辛起訴小米公司實施價格欺詐,法院最終判決王辛退還兩個移動電源,小米公司保底賠償王辛500元,退還王辛貨款108元。

  銷售者網上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誘使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即使該商品質量合格,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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