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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炒新仍要進一步彌補制度漏洞

2015-06-19
来源:證券時報

  對“新股上市初期”的定義必須拓寬,任何股票任何時期,都要加強對其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

  今年6月12日,上交所發布了《關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新股上市初期投資者通過大額申報、連續申報或虛假申報等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對于情節嚴重的,上交所將給予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認定投資者為不合格投資者等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上報證監會查處。但《通知》可能仍有缺陷,打擊炒新仍要進一步彌補制度漏洞或不足。

  去年6月13日,上交所就發布同名《通知》,今年新《通知》與去年相比,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針對“一人多戶”新情況,上交所明確:投資者通過以本人名義開立的多個證券賬戶參與新股交易的,前款規定的申報買入(賣出)的新股數量以及申報次數合并計算 。事實上,今年4月13日起A股市場全面放開一人一戶限制,自然人與機構投資者均可根據自身實際需要開立多個深A、滬A股賬戶,一些交易主體可能通過多個賬戶進行異常交易,上交所今年新《通知》意在彌補這個漏洞,這無疑是必要的。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其中可能還隱藏一個漏洞或缺陷,導致其效用不大甚至淪為一紙空文。因為《通知》所要約束的異常交易,主要是發生在“上市初期”,“上市初期”的定義是“上市后的前10個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但當今市道早已不是之前市道,新股在上市之后往往連續10多天無量漲停,這是市場在長期牛市后形成的自然反應,在新股上市初期不僅炒家想搶入、其他中小散戶同樣想搶入,這10多天即使有炒家想異常交易或操縱市場,也根本難以插上手,由此炒家的異常交易行為往往發生在新股上市之后的10多天之后。因此,《通知》對“新股上市初期”的定義必須拓寬,或者根本無需定義“上市初期”,任何股票任何時期,都要加強對其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

  事實上,6月12日上交所還同時發布修訂后的《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這個《細則》適用任何證券的任何時期,不妨將新《通知》的一些內容揉入《細則》之中,《通知》不用單獨出臺,在《細則》中規定對證券異常交易行為的定義、以及嚴格監控措施,即使是老股,同樣存在與新股一樣的異常交易行為。

  炒新的第二個制度漏洞,就是目前股票價格上不封頂制度。雖然成熟市場股價也上不封頂,但是基于其做空機制、信息披露機制比較完善,因此過度股價泡沫相對難以出現,而A股市場則不同,操縱、欺詐等一定程度存在,一些個股股價泡沫洶涌滔天,個股市凈率可達幾十倍、幾百倍,毋庸置疑這其中蘊含較大風險。對此必須采取一定手段,來抑制泡沫風險,辦法就是規定個股最高價格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一定倍率。

  盡管這個制度可能暫時影響一些上市公司價值發現,但假若個股真有內在價值,自然就會體現在凈資產的增加上,由此未來其股價波動上限自然就會提高,不會長期影響其價值發現。假若個股凈資產總是不能提高,但有人卻宣稱其有投資價值,這難以讓人信服,很可能只是編故事、制造題材的騙局。

  第三個漏洞或不足,就是跌停板制度讓投資者產生受到“保護”的錯覺。新股或莊股泡沫膨脹,有些散戶之所以敢跟,是因為目前股票交易有每日10%跌停板的保護機制,散戶心中“有底”,這個底是由10%跌停板的交易制度賦予的一種心理暗示底,而不是上市公司賦予的價值底,只是這個心理暗示底有可能讓股民受到誤導。為此筆者建議,保留每日10%漲停板制度,但將單日10%的跌幅限制,改革為可跌到前日收盤價的50%,甚至不設跌幅限制、最低可以跌到0.01元。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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