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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尊重嚴懲拐賣背后的民意訴求

2015-06-1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琳

  對眾多普通轉發者而言,他們借轉發表達出對拐賣兒童應重判的訴求就夠了。如何在立法技術上完善對拐賣兒童犯罪的刑事責任體系,則是立法者和法律人的事。

  連日來,一則《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的網帖火爆社交媒體。圍繞該帖子,微信朋友圈里拉黑斷交之聲不斷。

  在質疑聲中,炮制了這一社會爭議的企業公開回應稱,網帖熱傳是“個別員工因為自身對話題的熱忱,未經批準擅自啟動了營銷行為”。

  消費一項表達極端的“立法建議”,利用大眾對打拐的復雜情緒為公司營銷,理當受到譴責。當然,跳出營銷來看打拐議題本身,它本就是長期受關注的社會焦點。可以說,打拐問題是所有丟失孩子的家庭永遠的創傷。盡管從發案率上來說,拐賣犯罪可能并不很高,但拐賣兒童具有很強的隨機性,一旦發生找回孩子的希望就極為渺茫。基于對孩子的關愛,父母很容易在別人丟失孩子的故事里找到情感的共鳴。《親愛的》與《失孤》兩部大片的熱映,并輕易就催化了眾多觀眾的熱淚,就是明證。

  最關鍵的還在于,拐賣犯罪仍在發生。有媒體6月1日進行的網絡調查顯示,超過八成網友認為現在打擊拐賣人口的行為效果不理想。由此所產生的、潛在的不安全感,如陰霾一般籠罩著每個有兒童的家庭。要求立法機關修正現行法上的不完善之處,期待公安司法機關強化對拐賣犯罪的打擊,成為社會主流的聲音。這也是一張營銷網帖能得到大面積轉發的根源。

  不過,我相信多數轉發那個網帖的,并不知道自己是在為某公司營銷,也未必知道(更不用說同意)“拐賣兒童判死刑”的法律意涵。這種低成本的“隨手轉”,更多表達的是一種態度和情緒。一個真正的立法建議案,也不可能濃縮在這7個字中。

  在現行刑法上,拐賣兒童的刑罰覆蓋了從有期徒刑5年到死刑這一區間。拐賣兒童可以判死,但需具備“情節特別嚴重”這一要件。同樣是拐賣,不同的個案,在情節、危害上也可能千差萬別。比如是初犯還是慣犯,是拐賣了一個還是拐賣了多個,是阻礙解救還是配合解救,對被拐賣兒童有虐待還是無虐待等等,這些不同都要在刑罰上予以體現。“一律判死”無論是在客觀上,還是在立法技術上都無法實現。

  對眾多普通轉發者而言,他們借轉發表達出對拐賣兒童應重判的訴求就夠了。如何在立法技術上完善對拐賣兒童犯罪的刑事責任體系,并體現出從嚴從重的多數民意訴求,則是立法者和法律人的事。

  在這一事件中,我贊賞一些法律人就打拐的立法和司法常識向普通民眾進行ABC式的“零起點”解讀,這是司法專業智識向大眾常識轉化的社會互動形式。在一個宣示要實現“依法治國”的時代,法治知識的普及格外值得珍視。但以居高臨下的姿態,痛斥轉發者“太low”,甚至單方面宣布“嗜血的暴民不配享有法治”,卻未免太過驕縱蠻橫。普通民眾都不配享有法治,難道法治就由著某些精英自個兒玩?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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