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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嚴厲刑罰坐吃內幕信息的“股神”

2015-06-30
来源:中國青年報

  審計署6月28日發布了2015年第22號公告,對移送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的違紀違法問題、定期跟蹤了解其辦理情況,以及將2015年5月已辦結的相關情況進行公告。如南方電網原副總經理肖鵬的親屬涉嫌利用多家電力供應商的內幕信息炒股,連續8年無一虧損、年均收益率近50%。(《京華時報》6月29日)

  在本輪牛市中,我們見過許多“股神”,但一般所謂“股神”也只是階段性的,牛市中他們是“神”,熊市中卻不是。然而,有一種“股神”卻橫跨牛市和熊市,那就是勾結權力的所謂“股神”,如南方電網原副總經理肖鵬的親屬。

  股市類似於牌局,有人賺錢就是以有人虧錢為前提的。而喂飽一個“股神”,卻是以無數股民和散戶的血淚為代價。如果是在公平規則下進行公平交易,那么,願賭服輸,損失了也不能怨誰。但是,如果有人在違反規則進行競爭,有人卻被規則束縛著進行競爭,那么,這種輸是誰也不服氣的。這就會讓人對社會誠信產生懷疑,對一些公權力機關的公信力產生懷疑,進而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危害甚大。

  而這種所謂“股神”往往是利用了權力,對於公權力的腐蝕不言而喻。多數“股神”是利用自身或親屬的權力,獲取內幕信息以進行交易。像南方電網原副總經理肖鵬的親屬利用多家電力供應商的內幕信息炒股,如果不是因為肖鵬副總經理的職務,電力供應商會給其家屬內幕信息嗎?再如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利用中山公用重大重組,不到2個月就獲利1300萬元,如果她不是市長,她能知曉這一信息嗎?當然,也有人是直接利用自身直接參與交易的形式來謀利,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兼社保組合基金經理楊奕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投資操作數十只上市公司股票,非法獲取巨額利益。

  但是,這些“股神”在目前過於寬松的監管機制下,在目前不完善的法律體系之下,能被發現並被查處的可能只是少數;而被查處的,受到的處罰也往往較輕。在刑法中,對這種行為只能以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處罰,這一罪名通常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才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楊奕僅以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罰金150萬元,而李啟紅犯下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也只是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對於權錢交易者而言,送什么也不如送內幕信息來得實在和隱蔽——如果下屬送100萬元給李啟紅,恐怕下屬自己並不十分樂意,而李啟紅也心驚肉跳,但隨便送一條內幕信息給她,她就能輕松獲利1300萬元,風險又小,即使被發現,處罰也輕多了。但是,李啟紅等人的行為實質上與受賄無異,同樣是利用職務之便,同樣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樣最終是收獲了不法利益,同樣損害了公共權力的廉潔性,只不過,送錢的方式更為巧妙一些罷了。那么,為何直接受賄要比獲取內幕信息獲利的懲處重得多呢?

  所以,一方面我們要完善股市規章制度,事先防范內幕交易的發生,另一方面,則應加大打擊利用公權力進行內幕交易的行為,甚至不妨以受賄罪、貪汙罪論處,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作者:楊濤)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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