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赤琰
港大有學生學者動輒以「學術自由」的藉口去抗拒大學行政的管治工作,好似學生或學者本身就是「學術自由」的化身,不可能有錯,也就不該發生學生與學者被行政處理的事,這想法與其行為不但不是捍衛「學術自由」,剛好相反,是在破壞「學術自由」。
須準確理解「學術自由」
打個比喻,法官是司法界的一員,為了司法不受幹預,賦予法官「司法獨立」的自由,這個自由不等於讓法官變成「我就是法律」(Iamthelaw),成為法律的化身。這個道理凡法官都應該知道與遵守作為法官的行為守則,否則法官便要為其受法紀處理了。
同樣,學生與學者享有「學術自由」的同時,也有許多管治學術自由的條條規規,也正是因為要有機制去管治,所以才在大學設立了許多行政機關,就以學術自由的三大要求來說:第一教學自由;第二研究自由;第三關心社會的自由。這三大自由都非聽之任之,無拘無束的。就以第一項來說,教授與學生有教與學的自由,卻沒有不教不學或教或學得不好的自由。
凡學生與教授都清楚條規在哪里,不贅。第二項研究的自由,也一樣有重重的規範,犯不得。最廣為人知的是只有研究要做好的自由,沒有不做好的自由,學生功課如此,教授沒研究成果,在香港有大學撥款委員會在各大學的頭上嚴加看管,有哪位教授或哪個學系沒依要求依時交出研究成果(要給國際認可的學術刊物接受發表),便會累及教授個人與整個系,資源被削,招生也會被削。至於第三項自由,聽起來很冠冕堂皇,像港大師生那樣,只要祭出關心社會,伸張社會正義,便可走出校園佔領街道妨礙生意沖擊警員引發佔中與反佔中群斗長達79天。但他們藉「學術自由」之名有無辦法為他們所觸犯法律行為而洗脫刑事罪名,已在法庭處理中,但放在民主先進社會去論斷,正如澳洲悉尼大學校長MichaelSpencer在新加坡最近的一次以「Crisis&AcademicFreedom」公開演講所指出:沒有一個國家會讓大學師生假借學術自由之名到社會上搞到outcry的。
綜上所述,學術自由並非不受大學行政機關重重設規範的。因此港大近年頻頻傳出的新聞,不斷轟動社會視聽,學生會選出來的會長,因為有人不願看到會長來自大陸,因而發動全校學生聯署將其罷免,也不問會長有什麼違規反章的過失,也不問其是否合法選出,更等不及讓其任滿下臺。只是因為有人不接受大陸人來領導學生會便成為會長的原罪,奇怪的是竟也有人不問青紅皂白便上前聯署,大學知識分子竟不用大腦到如此程度,這是不尊重章法的大演練。
不尊重依章治校
又,李克強以副總理身份到訪,本是好事一樁,就算不把此來是國家重視港大的好意,最起碼連尊重客人的禮貌也應該做到,可是竟然也因為借保安過嚴妨礙師生自由走動(在訪問期間的一兩小時)而給師生校友群起發難,指大學行政向權貴低頭,失去大學尊嚴云云,最後竟要大學負責接待的行政人員包括校長向全體師生校友認錯道歉,把校長領導大學的信心與興趣也摧毀到非走不可。這事件也充分說明了港大師生校友有人不尊重行政機關依章治校,有決定大學一應接待的權力,將決定下來的事,可以給大家一鬧便全盤否定,而且成了被打擊的罪名罵名,這又是毫不尊重章法的表現。
又,戴耀廷公然由港大到全港各大專院校去發動全城「佔中」商討,經註冊不成沒法定地位而去大幹一場「佔中」的學運與群眾運動,公然以不合法的組織去串聯各大專合法的學生組織,甚至走進學校去展開其「全城商討佔中行動」,到底合法學生會將非法佔中組織合法化?抑或是合法學生組織被不合法「佔中」組織不合法化?守法市民自有公論,法律也會有定論,但在佔中一群心目中只要自我吹成「公民抗命」便可無法無天了。
雖然戴在校外「佔中」,大學管不到或應管而沒管到,但是戴在外面籌得來的捐款拿到學校來,不向大學報告捐款人姓名,還將款項巧立名目,說是用來研究「宗教與法律」,實際上卻將錢聘用助理派去為「佔中」工作,所有做法,大學不可以不理,戴沒法給大學行政機關說出一個可以接受而又合乎規章的說法,接受處分,是公允的做法,但是不接受處分則已,還抗辯大學指引模糊,模不模糊?經過專業的會計審查便是章法的定案。戴與其同僚不服之餘,又撰文又發動群眾抗爭,這又是十足不遵守章法的行為。
最後說到有師生校友走去暴力沖擊大學校委會的事件,大家要問的不是陳文敏申請副校長一職是否有被不合理對待的問題,真正要問的是校委會作為一個大學最高的行政機關其做下來的決定,因為有人不滿,便可采用不合法的暴力手段,由反對校委會機關的決定上綱上線到反校委會的機關,再進而暴力沖擊校委個人,傷人困人,如此行為已至嚴重破壞港大規章制度到令人發指!
不認同須以表決作決
如果造反派如此行為可被接受,所有民主社會的公共機關都要因此瓦解!試問國會有反對派,因為不服國會決定便可以暴力將國會拉倒嗎?機關的決定不可能永遠都一致認同,不認同而用表決方法去決定,決定下來的事,就只好執行,是民主必由之路,否則是民主的公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