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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超24%不保護,P2P平臺該偷樂

2015-08-07
来源:新浪创事记

  文/李俊慧

  “民間借貸年利率超24%,法院將不予保護”。

  看到此消息,相信懸在很多P2P平臺心里的石頭終于可以“軟著陸”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的司法解釋。

  根據《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單說,民間借貸年利率高于24%,將不受法律保護,起訴至法院也不會得到支持。而這對于廣大P2P網貸平臺來說,堪稱一個“大紅包”。

  要知道,在P2P網貸平臺競爭中,除去安全性外,對用戶影響最大的莫過于平臺上相關項目的年化利率水平,很多平臺在爭搶客戶時都祭出“高回報”大旗,其中,個別項目宣稱的回報高達30%。

  如今,伴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出臺,這些P2P平臺就無須用此類高回報項目吸引客戶,而對于客戶對平臺上項目回報率不高的質疑,則完全可以說,那些號稱高回報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那么,此番修訂發布的《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還有哪些亮點?對于國內P2P行業發展還將產生哪些影響?

  三大亮點:厘清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此番最新發布的《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全文33條、共4842字。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法律適用的最新解釋,有三大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一:25年來首次重新修訂。事實上,關于民間借貸案件的法律適用或司法解釋,在此之前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可以看到,該解釋距今已有近25年時間,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當年社會民間借貸現實和糾紛現狀。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數據,僅2015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已達52.6萬件。這個數字已接近2011年全國法院全年審結的民間借貸案件總量(59.4萬件)。

  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井噴式”增長的背后,反映了民間借貸是當前各個地區非常普遍的社會現實或融資方式。

  尤其是進入2013年以后,各類P2P網貸平臺的大量涌現,使得民間借貸的“傳染性”更強,覆蓋范圍、參與人數、借貸金額也都出現了滾雪球式的增長。

  而伴隨一些P2P平臺資金斷鏈及跑路,更是讓民間借貸糾紛或案件規模呈現幾何倍數的增加,不得不說,25年前的司法解釋已經很難適應或覆蓋當前的糾紛現狀。

  亮點二:P2P網貸平臺納入規范。第三方機構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6月底,國內正常運營的P2P平臺數量增加至2028家,單日成交額超過10億元,參與投資的人數接近10萬人。

  與此同時,“跑路”或“倒閉”的P2P平臺也呈現高速增長趨勢,從去年的每月10余家到今年的每月上百家,累計出問題的P2P平臺已有近千家。

  截至目前,P2P行業的監管政策尚未出臺,但是P2P平臺引發的問題卻在不斷發酵。如今,此番最高院發布最新司法解釋,專設一條用于指導各地法院解決與P2P平臺相關的案件或糾紛。

  根據《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除“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之外,“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對于部分非法P2P平臺,或者說打著P2P旗號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之實的網站或平臺,《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規定,“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換言之,此類受損用戶權益保障或救濟不能按照民間借貸關系來處理,而只能由受害當事人針對平臺或不法分子另行起訴索賠。

  亮點三:年化利率超24%不受保護。在此司法解釋出臺前,在民間借貸糾紛或案件審判實踐中,“民間借貸的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不予保護。按照當前的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相當于年化利率超過19.4%的部分將無法獲得保護。

  而根據《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人民法院支持”、“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換言之,包括P2P平臺在內的民間借貸約定年利率24%受保護,超出36%的可退還,介乎24%-36%的,屬于“模糊地帶”,純靠自覺自愿,不論是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還是借款人要求退還,任何一方起訴至法院都不受保護。

  此前,為了招徠用戶或發展注冊會員,包括人人貸、拍拍貸、宜信、陸金所等在內各大P2P平臺都有階段性推出過年化利率高達30%的借款項目。與此同時,年化收益20%左右也是很多主流P2P平臺回報率上限。

  如今,對于一度低于年利率20%或24%的主流P2P平臺來說,它們平臺上的借款項目回報率有了一定的上浮空間,而對于那些高于年利率24%的P2P平臺來說,則可以“借坡下驢”適當降低利率水平,降低平臺運營風險。

  兩大影響:利好P2P行業健康發展

  回歸到P2P行業發展問題上,繼央行等十部委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P2P平臺監管歸口銀監會,堅持平臺功能和中介服務,此番最高院《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又給P2P平臺的法律定位、法律責任及經營行為予以進一步明確或規范。

  影響一:明確兩類P2P平臺法律責任界限。司法解釋將P2P平臺劃分為兩類,一種為純媒介服務性質的民間借貸服務平臺,一種為承擔擔保責任的民間借貸服務平臺。

  對于純媒介服務性質的P2P平臺,其所承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均比較低,對于平臺上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糾紛無需承擔責任。而對于承諾擔保的P2P平臺,則需要對借款人的“跑路”或“不還”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兩類平臺的責任差異,一方面,將促使P2P平臺根據行業趨勢及自身規劃,選擇不同的發展路徑,另一方面,將提醒廣大參與網絡借款的網民或用戶,根據自身的風險偏好,選擇不同類型的P2P平臺。

  影響二:引導P2P平臺競爭聚焦服務和安全。誠如前述,此前P2P平臺吸引客戶的重心很多放在了“回報率”上,片面追求推出“高回報”項目吸引用戶參與平臺借款。

  而這種競相“高回報”的比拼,也讓很多非法P2P平臺“渾水摸魚”,大多數跑路或倒閉的P2P平臺都是平臺上借款項目利率太高,吸引了很多資金,但都無法及時償還,最后選擇跑路或倒閉。

  而“劣幣驅逐良幣”致使整個P2P行業在網民或用戶中的“口碑”或“信譽”不夠高,進而遏制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此番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受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不僅有助于加速P2P行業洗牌,將P2P平臺理財收益控制在一個合理水平,也有助于網民或用戶更安全的選擇或參與網絡借貸。

  事實上,在此前十部委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作為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的“綱領性或提綱性”文件,關于P2P平臺的運營行規范及法律依據層面,已明確P2P平臺的網絡借貸“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

  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新司法解釋,也是對《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有關內容的具體落實和細化,預計P2P平臺進入門檻、行業監管等實施細則將會很快出臺。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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