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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遭強奸丈夫上訪被拘,警察去哪了?

2015-08-11
来源:搜狐

  導語: 8月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淶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當地農民畢志新故意殺人案。畢志新稱,因為妻子被強奸後,一直未得到解決而不滿,最終動刀殺死了冀鵬。對於這一說法,淶源檢察院與公安局均表示自己沒有責任,那么究竟是誰的失職引發了一場本可避免的血案?

  沒批捕,該怪警方還是檢察院?

  先來回顧一下警方對此案的處理流程。

  2014年8月30日,淶源縣公安局接到報案,次日下午將冀鵬刑拘。冀鵬羈押期限屆滿,該案尚未辦結,公安局向冀鵬發出監視居住決定書,並將其釋放。既然已經認定冀鵬涉嫌強奸,卻沒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淶源縣公安局負責該案偵辦的一負責人稱,已將該案報淶源縣檢察院批捕,但淶源縣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一直未下通知進行批捕。但淶源縣檢察院則表示,沒有接到該案的批捕申請,究竟誰在撒謊?

  有三個信息將矛頭指向警方。第一,畢志新律師表示,報案後警方一直借口證據不足不予查處。警方對冀鵬采取拘留後不該放人時放人了,該報批捕時不報批捕。第二,檢察院批捕科明確表示:未見有該案移送至批捕科。“案件會先在登記處登記,然後會遞交到我們這兒,如能批捕,我們就會向公安發函,若證據不足,也會下不予批捕或需要其補充偵查等文書。截至目前,我們沒有接到該案的批捕申請。”第三,檢察院登記處明確答複稱沒有收到該案的相關批捕申請,“如果申請了,無論是否立案,都應有文書,沒有文書,就說明沒有遞交。”

  相比於檢察院的明確態度,警方則有些含糊其辭。警方相關負責人稱,“也有可能是公安局同檢察院私下溝通的結果,檢察院認為是條件不夠批捕,所以公安就沒有報批”。檢察院稱不可能。即使可能,這種說法也存在問題,警方為什么不走正規程序報批而是私下溝通?私下跟誰溝通?這個人有權利同意或否決報批嗎?

  根據《華律網》關於批捕流程的說明。報批需要批准逮捕書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但很顯然,檢察院並未收到這些材料。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不知道警方所謂的“私下溝通”是否到了這一級別?即使檢察院真的未批准,公安機關若認為有錯誤,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可以看出,未批捕犯罪嫌疑人,以檢察院沒批准為由是說不過去的。

  沒批捕,是否因證據難收集?

  由淶源縣公安局制作於2014年12月22日的《起訴意見書》顯示,冀鵬涉嫌強奸一案,經依法偵查查明,其以威脅恐嚇的方式與曾秀強行發生關系,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然而,畢志新夫婦對該份《起訴意見書》並不知情,“我們數不清多少次到公安局問情況了,他們總說沒證據。”

  即使如《起訴意見書》中顯示的“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這些證據也主要來自犯罪嫌疑人的有罪陳述。但犯罪嫌疑人也曾表示,“兩人都是自願的”。但問題在於,目前報道中體現的所有控訴、辯駁與認罪證據均來自口頭陳述,唯一的證據“扯斷的項鏈”嫌疑人也曾辯駁是“親吻時弄斷的”。以目前的證據來看,即使警方按規定報批了,檢察院能否批准逮捕也是個未知數。

  強奸案不捕率高早已不是個例。雷郎才學者曾在《對26宗不捕強奸案件證據情況的分析和思考》一文中寫道:強奸案件一直以來就是審查逮捕中很容易引起事實、證據、法律爭議的案件,而且不捕率較高。據統計,2005年我院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強奸案件75宗,其中不捕的有14宗;2006年我院偵監部門辦理強奸案件51宗,不捕12 宗。

  不捕原因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述26件強奸案皆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捕。證據不足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整宗案件只有被害人陳述這一有罪證據。第二,犯罪嫌疑人都不供認犯罪;第三,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一比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執一詞,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沒有證明力或者證明力微弱。本案雖有嫌疑人有罪供述,但依然只是口頭陳述,若翻供,則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實曾經犯罪。

  仇殺案,警方應承擔責任嗎?

  此次實踐中,警方是否涉嫌瀆職?關於未批捕的討論上面已經說過,不再贅述。除此之外,警方稱向嫌疑人發出監視居住決定書這一環節的執行也存在問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並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離開住處、居所或者會見其他人員的,批准前應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但警方在監視方面顯然有疏漏,若采取直接持續監視,在某種程度上此次殺人案是可以避免的。

  同時,嫌疑人未被批捕,受害人情緒又較為激烈並采取上訪等方式討說法。作為當地公安,是否應針對嫌犯的人身安全保護與受害人的情緒疏導采取一定措施?此項雖無任何硬性規定,但合乎情理之中。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瀆職罪中包括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其中一條為,“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警方是否應承擔部分責任,官方終會給個說法。但因強奸難定罪導致凶殺,已不是個例。如何防止因仇行凶是公安機關與檢察院急需思考的問題。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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