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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布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新規

2015-08-27
来源:證券時報

  保監會日前發布了修訂后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取消了對投資賬戶的審批,將產品由報告制改為備案制,提高了養老保險機構參與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門檻。

  《辦法》主要就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業務經營、投資管理、風險管控、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經營規范和監管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六方面修改:

  一是建立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經營門檻。統一要求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企業年金業務或保險業務經營經驗。

  二是建立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資本約束機制。為強化該業務的養老保障屬性,鼓勵發展長期業務,將“短期”業務界定為產品期限在三年以內(含三年)的業務,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合理控制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規模,年度新增業務規模應與公司的資本實力相匹配;同時,針對養老保險公司業務特點的不同,分別建立資本約束機制,對于既經營企業年金業務、又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封閉式短期個人業務年度新增規模為上一年度末償付能力溢額的10倍;對于僅經營企業年金等年金管理業務的公司,封閉式短期個人業務的年度新增規模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10倍。

  三是規范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要求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承諾資金來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經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等決策程序通過的養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關政府部門對養老保障方案的批復、核準文件。

  四是根據行政審批改革要求,新《辦法》取消了對投資賬戶的審批,將產品由報告制改為備案制。

  五是加強投資管理。保險資金投資范圍放寬后,對保險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相較原來的《暫行辦法》,此次《辦法》新增了“投資管理”一章內容。要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范圍比照保險資金相關監管規定;投資賬戶的資產配置范圍、分類和定義遵照保監會資金運用相關監管規定;明確了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投資管理,也可委托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對養老保障管理產品設立的投資組合區分開放式和封閉式;要求封閉式投資組合要滿足產品和資產配置的獨立性要求以及期限結構匹配性要求等等。

  六是將公司適用范圍擴大至養老金管理公司。考慮到養老金管理公司與養老保險公司性質相似,都有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需求,因此,《辦法》的適用范圍擴大至養老金管理公司。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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