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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簽署主席令特赦四類罪犯

2015-08-30
来源:新華社

  新華社電 國家主席習近平29日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根據主席特赦令,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1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3 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4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對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釋放。

  特赦焦點問答

  被特赦人如何回歸社會?

  這次特赦的特點是將“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作為特赦對象,這是和我國長期堅持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義的立場和做法相一致的。同時,人們關心這些人被特赦后在社會上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保障的問題。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介紹說,對特赦的執行,除法律程序外還有些銜接的工作也有安排。比如對一些老年犯,第一類罪犯都已超過80歲,第二類涉及75歲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是讓他們簡單地回去,對這些人特別是有些沒有工作單位甚至是沒有法定贍養人也沒有固定收入的,有關部門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

  為什么要在此時特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強調,特赦作為憲法的制度,在新中國成立后、1975年以前有過7次。但是從1975年到現在40年中我們沒有適用過這項制度。這次在舉國紀念抗日戰爭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歷史時刻,為體現我們制度的優越、制度的自信、制度的感召,為有利于化解一切消極因素,調動積極因素,構建社會的和諧和祥和,彰顯德政的感召力。

  特赦需要哪些程序?

  我國現行憲法第60條和第80條規定,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實施。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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