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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古代赦免制度往往不赦貪官

2015-08-31
来源:澎湃網

 

  8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特赦令,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其中頗為引人注目的是,貪汙受賄犯罪不予特赦。那么在中國古代曆史之中,赦免制度對貪官的態度是怎樣的呢?

  古代赦免的類型和出現的次數極其繁多,有些出於相對固定傳統習俗或制度性規定,有些則純粹出於統治者的實際考量。赦免雖多,但對於貪官汙吏而言,往往不起作用。

  貪官,該不該被赦免?

  唐代汲取隋朝速亡的教訓,在立國之初,簡法輕刑,貞觀四年天下死囚僅有二十九人。 但《貞觀政要·政體》中載唐太宗“深惡官吏貪濁”,對此類犯罪絕不姑息,“有枉法受財者,必無赦免。”有唐一代,赦令文書中常將官員貪腐與十惡之罪並列為不赦。

  在傳統的曆史敘事中,宋太祖趙匡胤以忠厚傳國,“仁厚綽有三王風”,無論對前朝君主還是本朝官僚階層,都頗具仁義之風。甚至若幹史料稱其立有“不殺士大夫”的祖訓。但對貪官,他卻堅持嚴厲打擊,認為“官吏受贓者不原”。(《續資治通鑒長編》)大臣錢文敏知瀘州前夕,趙匡胤聽說當地知州、監軍貪贓枉法,於是委托他辦理此事,在絮叨了一大堆內容之後,趙匡胤特別強調國家法度不可赦免侵犯民眾利益的贓官,“苟一毫有侵於民,朕必不赦”。(《宋史·列傳第二十五》)其弟趙光義即位後亦頒布詔書規定,無論中央官員、地方屬吏還是州縣官員(京朝、幕職、州縣官),只要是因為犯贓除名而被發配到各地方的,就算遇到各種赦免,也不能被放還。(《續資治通鑒長編》)

  貪官常不在赦免之列,對於反貪人員(監察官員)貪贓枉法的,國家更該嚴厲打擊,不應予赦免。這一點在元朝曆史上有明顯的體現。《元典章·台綱一》記載,元世祖忽必烈在位期間,曾制訂法令規定:凡監察官員貪贓枉法者,“比之有司官吏加罪一等,經赦不赦,經減降不減降”。

  反貪人員如有貪腐,自然罪在不赦。有趣的是,在明朝,反貪人員如果不分青紅皂白“過度執法”,也會面臨“不赦”的風險。

  《明史·刑法二》載,洪武年間,郭恒盜賣官糧案發,涉案官員多被處死。很多不知情的老百姓也買了官糧,卻被有司追贓抄家,弄得家破人亡。朱元璋嚴懲了部分官吏,並惡狠狠地表示,執法不得擾民害民,否則同樣罪在不赦:“朕詔有司除奸,顧反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

  當然,中國古代也有很多赦免貪官的例子。《舊唐書·睿宗本紀》中記載,景雲二年,因祖先舊宅老樹重生,唐睿宗龍顏大悅,幹脆大筆一揮,連貪官也統統赦免:“官典受贓者特從放免”。宋代雖然將貪腐列為“常赦所不原”的罪名,但史書中卻經常出現“常赦所不原者鹹除之”、“赦天下常赦所不原者”的字句。

  然而這些反例並不能說明古代赦免制度會常常惠及貪官。因為在很多朝代,不赦貪官往往帶有制度性的因素,屬於常態;赦免貪官則更多緣於統治者心情大好時偶一為之,屬於偶然狀態。就算皇帝頒布赦免貪官的詔書,儒家士大夫也未必認同,如元代蘇天爵就因擔心貪官汙吏因赦免制度而心存僥幸,故上書言事,批評皇帝太過頻繁的赦免。

  中國古代為何往往不赦貪官?

  中國古代之所以常常不赦貪官,一方面在於這一制度的理論依據不允許赦免這類群體。

  古代王朝的統治往往是儒法並用,儒法的思想資源是統治者考慮“是否赦免”的重要理論前提。從儒家的角度講,仁政的政治理想,慎刑的政治態度,構成了國家赦免的理由。然而“仁政”的對象是民眾,而不是官吏。明代《大赦天下詔》開頭即點出了赦免的哲學依據:“天生民而立之君者,奉天而安養斯民也。”而貪官汙吏的貪腐行為以天下為私,恰恰危害了民眾的利益,破壞了仁政的理想,慎刑之恩自然無法澤及。

  與儒家的“慎刑”不同,法家強調“慎赦”,擔心過度的赦免會破壞法的權威,影響社會秩序,這構成了反思赦免制度的一種理據。“慎刑”與“慎赦”之間,構成了一種矛盾。那么,到底要不要赦免呢?《韓非子》中的一個說法,化解了“慎刑”與“慎赦”間的矛盾——“明主治吏不治民”。“慎刑”針對民眾,“慎赦”面向官吏。赦免民眾,實現仁政的儒家理想;不赦免貪官汙吏,目的則在維持一支高效清廉的官僚隊伍,實現秩序與權威。從這個角度講,不赦貪官既是一種關乎仁政的理想,也是一套有用於現實的治理術。

  另一方面,古代赦免制度的目的在於緩解社會對立情緒,塑造官府的權威,但赦免貪官則會使上述目的適得其反。

  查爾斯·泰勒在《世俗時代》中,描述過西方曆史上這樣一種現象:在前現代的基督教世界,存在某些狂歡的節日,在這些節日裏,所有尊卑秩序都將以宗教的名義暫停,人們陷入徹底的狂歡與顛覆。泰勒分析,在前現代社會,職能和尊嚴並不是平等的,必然有人不滿,共同體中存在一種強烈的反結構的傾向,現行結構必須緩解與這種反結構力之間的張力,以達成某種平衡。而這種帶有宗教色彩的狂歡與顛覆,就是一種秩序的逆轉,是對反結構張力的釋放。政治秩序每每在狂歡節日中暫停之後,都仿佛獲得了一種原初的重啟。其實中國古代的赦免制度,也有類似作用。《春秋經傳集解》講赦免是“蕩滌眾故, 以新其心”,《文獻通考》記載宋仁宗曾下詔說“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這裏的“新”,不僅僅是某個被赦免者的洗心革面之“新”,還隱喻著整個社會秩序的暫停與重啟,是通過“浩蕩皇恩”對底層民眾反結構力的緩解與釋放,以實現社會的團結。而曆來底層民眾對貪官汙吏這類違反規則的既得利益者甚為痛恨,如果這些人進入赦免之列,不僅不會緩解社會對立情緒、樹立政府權威,反而會激起更嚴重的社會不滿。 (作者:蔡棟)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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