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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香港政制須全面理解「一國兩制」

2015-09-14
来源:香港商報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12日出席「紀念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研討會時,就香港的政治體制特點發表談話,指香港特區政治體制屬於地方性政治體制,不實行「三權分立」﹔「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着聯結樞紐作用﹔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以及行政主導並不意味着行政管理權獨大,不是說立法會要放棄對行政機關的監察責任,更不會妨礙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正常行使。

  張曉明的講話,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依照基本法對行政主導體制、中央與地方授權關係作出明確無誤的論述,對香港社會模糊理解「三權關係」,以及不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錯誤觀點進行澄清,幫助正確認識香港政治體制的特點。這有利於港人充分認識香港的特殊性,正確理解和處理「一國」與「兩制」、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消除各種誤解和偏差,減少扯皮和爭拗,在尊重「一國」原則、維護中央權力、發揮國家堅強後盾作用的同時,保持「兩制」差異,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和提升香港競爭力。

  基本法第一條、第二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說明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力來源是中央授權,「三權」不是與生俱來的。正如張曉明指出,香港地方政治體制的定位和屬性,以及在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之外存在的中央的權力,決定「三權分立」不可能完全適用於香港。

  張曉明強調,對香港的政治體制可以考慮作以下完整的表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當中明確點出了堅持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才能使中央管治權在特區順利行使。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由於立法會和法院並不直轄於任何中央機構,中央對香港實行管治的主要途徑和抓手,就是行政長官,這意味着若香港真是「三權分立」下的行政主導,就等於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下達的指令要受立法會和法院的制衡,顯然有違基本法,不符合「一國兩制」。當然,基本法亦清楚列明香港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各自的權力和規限,確保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行政主導並不意味着行政管理權獨大。

  近來本港對中央的政改主導權、對特首的實質任命權等出現爭議,其實是源於一些人沒有正確認識,甚至無視香港作為地方與中央的特殊性關係,不按基本法辦事。社會各界應在「一國」之下多些「代入」,既從香港角度,也從中央角度來觀察和理解基本法,共同保障「一國兩制」繼續成功實踐,維護香港整體利益。

  香港商報評論員 周武輝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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