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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故意扭曲「行政主導」立法原意

2015-09-17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立法會對特首權力可進行有效制約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闡釋香港政治體制,釐清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相關講話只要是了解香港憲制的人,都知道不是什麼新說法,不過就被外界斷章取義,將張曉明強調的行政主導立法原意故意扭曲為特首毫無制約、「淩駕三權」云云,對於這些無理指控,並能夠在社會激起極大的爭議,只能說明加強基本法的學習和認識,在香港仍是任重道遠。
 
仔細看看張曉明的原話﹕「行政長官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組成成員,行政長官的權力也不僅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聯結樞紐作用。這是行政長官履行對中央政府負責的責任所必需的,也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有效管治所必需的。」如果能夠認真讀完整個表述,就應該知道,論述的重點是行政長官在「一國兩制」中的憲制角色和地位,及可對立法和司法機關行使的權力。
 
這其實是由基本法明確規定的,包括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享有行政決策、人事任免等廣泛權力。另外,行政長官對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有同意權,於立法有專屬提案權,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有發回權、對立法會有解散權﹔對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部分人選有委任權,對各級法院法官有任命權等。這些都體現了行政主導原則,也使行政長官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著聯結樞紐作用。張曉明的講話及論述均有根有據,完全經得起法理上的考驗。
 
現在有人將「超然」歪曲為「淩駕」,指特首地位「淩駕」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之上,甚至不受法律及法庭約束,如果不是基本法沒學好,那就是有意「揣著明白裝糊塗」,混淆視聽,誤導民眾。首先,特首地位超然的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而不是「三權」,不能等同視之﹔其次,行政主導和司法獨立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以司法獨立否認行政主導是毫無道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明確指出,司法獨立是基本法規定的,包括第2條、19條及85條﹔基本法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法已經寫得很清楚,特首不會超越法律或司法機關。事實上,基本法對香港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各自的權力和規限,都有清楚列明,好好讀讀相關條文,就應清楚行政主導並不意味著行政管理權獨大,不是說立法會要放棄對行政機關的監察責任,更不會妨礙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正常行使。
 
張曉明的講話,其實是提醒大家香港從來都不是「三權分立」,「三權」是在中央主權之下,地方權力層面的運行架構。中央政府在國家主權層面對香港的管治權力不容質疑,保持行政主導體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規定,絕不能被故意扭曲,在大方向上出現偏差。
 
香港商報評論員 周武輝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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