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屏礎
反對派最近歪曲張曉明在紀念《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上的講話,李柱銘無中生有地說:「行政長官好像土皇帝」,「香港沒有法律」,「張曉明想重寫《基本法》」,質疑「若然特首可以凌駕司法機關」,「即系距殺蒙人都唔審得、貪污都唔查得?」其實,張曉明從來沒有說過「特首可以凌駕司法機關」。張曉明的講話大量引述了《基本法》的條文,強調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制衡,又互相合作,司法機關獨立判案的觀點;行政長官也受到《基本法》的制約。李柱銘則利用某些香港人的恐共癥,制造行政長官無法無天的謠言。
回歸前也非三權分立
李柱銘指,三權分立是普通法重要概念之一,香港回歸前已實行,這完全是胡說八道。
在1997年6月30日前,香港的憲制文件是「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重點就是「全港官民服從港督」,確保英國在香港的管治。英國人管治香港時,港督是英女皇的全權代表,地位高於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判處犯人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港督可以赦免,推翻司法機關的判決。港督還是立法局主席,控制了立法局討論什麼,不討論什麼,立法機關僅僅是一個諮詢意見的機構。港督又可以委任立法局議員,出任行政局議員,行政局會同港督可以決定一切,通過行政局議員,可以影響立法局的運作和決定。
英國人管治的時候,什麼時候實行過三權分立?港督的地位,正正是凌駕於三權之上,但是,港督也不是「土皇帝」,不受法律的約束。行政局里面,有英國財團的代表,可以反對港督的意見和決定。反對的意見一定要寫在行政局的會議紀錄,讓英倫高層查看,甚至可以召見港督解釋。港督每年要向倫敦述職。
港督隸屬英國外交部,英國外交部派駐政治顧問,制衡港督,有關英國利益的大事,倫敦都會發出飭令,由政治顧問傳達。香港還有英國軍情五處的人物,盯緊港督。霍德擔任過新聞處長、布政司的角色,他就是英國軍情五處的主腦人物。英國人這種權力制衡的方式,完全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機關方面由上到下的制衡。李柱銘的所謂香港在回歸之前已經是三權分立的說法,完全是違反事實,也違反歷史。
普通法非關三權分立
李柱銘的「普通法即三權分立」,「三權分立是普通法重要概念之一」的論調,更加離譜。普通法不是一種政治制度,而是一種司法制度。英國實行普通法,但不是實行三權分立,而是國會至上的議會內閣制,國會最多數議席的政黨,負責組織政府。多數黨的黨魁就是首相。國會的多數派和行政機關權力人員是重疊的。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國會的多數派一定支持。英國首相和主要官員都是國會議員。英國的法院,要受英國上議院樞密院的管轄。上議院明明是立法機關的一部分,卻可以推翻英國法院的判決。
李柱銘說普通法規定了三權分立,完全是違反事實。在一千年前,英國實行王權統治的時候,就已經實行普通法了。那個時候,根本就沒有民選的國會,也沒有司法機關,當然談不上什麼三權分立。說「普通法規定了三權分立」,完全缺乏政治常識,也歪曲了歷史。普通法主要是不成文法,以判例為主,區別於大陸法體系。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則是國家憲法所規定,絕對不是普通法所規定的。普通法連成為了文字的法律也沒有,怎麼規定三權分立?李柱銘能拿出「規定了三權分立」的證據嗎?
現行制度受基本法規限
至於香港現行的政治制度,絕對不是好像李柱銘所說由普通法作了規定,而是由《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作出規定的。第四章政治體制分開四節,分別是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長官的一節,是區別於行政機關的,也放在行政機關的上面。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可以赦免罪犯,改變司法機關的判決。行政機關可以在終審法院的判決之前,對涉及《基本法》的解釋,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行政長官可以不同意立法會所通過的法律,請求人大常委會不給予備案。這說明了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和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平排,但是,《基本法》有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行政長官也沒有例外。《基本法》規定特區的法院獨立審案,不受任何干涉。所以,行政長官在法律上有特殊的地位,但絕對不是李柱銘所說的「距殺蒙人都唔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