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近日連發兩個通知分別就從嚴控制新建煤礦項目和嚴格治理違法違規建設煤礦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國家發改委要求,今后一段時期,東部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煤礦項目;中部及東北地區適度建設資源枯竭煤礦生產接續項目;西部地區重點圍繞大型煤電基地和現代煤化工項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現有煤礦生產能力的前提下,嚴格依照規劃新建煤礦項目。
對于已核準煤礦項目,國家發改委要求,在依法辦理項目開工所需各項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煤炭企業要結合市場供需形勢變化,評估已核準煤礦項目的市場競爭力和盈利預期,審慎合理安排建設工期。支持資源條件差、缺乏競爭力的煤礦暫緩開工,已經開工的在一定期限內停建、緩建。
針對違法違規建設煤礦問題,國家發改委要求在前一階段治理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落實違法違規建設煤礦停產停建措施。對拒不執行停產停建要求的煤礦,各地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關于對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要求,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懲處。
對停產停建的違法違規建設煤礦,國家發改委采取以下分類處理措施:列入國家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已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煤礦,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并承擔淘汰落后產能等產能壓減責任的前提下,允許補辦項目核準手續。對西部地區煤電、煤化工一體化項目予以適當支持。配套建設的電力、煤化工項目已經核準或納入規劃的,允許補辦煤礦項目核準手續,電力、煤化工項目用煤量原則上不低于違法違規煤礦新增年生產能力的60%。未列入國家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的煤礦,由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煤礦項目核準機關按照國家煤炭發展戰略規劃、煤炭產業政策和煤炭行業脫困政策對項目建設必要性開展論證。經論證符合條件的,報國家能源局結合煤炭工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編制工作統籌考慮。
國家發改委要求,補辦項目核準手續嚴格執行政府核準投資項目有關規定。已經依法取得項目核準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審批文件和采礦許可、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煤礦項目,在糾正違法行為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恢復建設。